索引号: 000000000-2019-00124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12-13 废止日期:
文 号: 署办规〔2019〕13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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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现行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13 14:39:55 【字体: 】

       大兴安岭湿地主要分布在嫩江源头区、黑龙江干流和呼玛河流域,是我国寒温带地区最大的森林沼泽分布区。是全国25个重点生态功能区中8个重要水源涵养地之一,嫩江的主要发源地。全区湿地总面积153.02万公顷(在全国省级单位中排在第11位,在黑龙江省排在第1位),约占国土面积的18.43%,占全国湿地面积的2.8%,占黑龙江省湿地总面积的27.52%。为加快推进我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新格局,根据《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黑林草规〔2019〕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综合能力,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湿地保护全过程。

       (二)总体布局。实施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完善湿地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

       (三)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林业集团公司所属10个林业局和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玛县林草局、塔河县林草局、漠河市林草局对各自施业区内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坚持以生态保护为核心,围绕“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湿地名录管理,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部门联动的原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严格考核、保障有力的原则,将湿地保护率、扩大湿地面积等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成效纳入各级政府、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科学划分和界定湿地边界。到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不低于153.02万公顷(待国土三调数据公布后调整)。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各县(市、区)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区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贯彻执行国家、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

       (二)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依据定期开展的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拟定湿地名录,报送省政府批准发布和更新。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等事项。各地湿地主管部门应在列入名录中的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级别、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该项工作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一)加强湿地管理机构建设。各地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配置专职机构及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各地要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并与相关规划有效衔接。对国家和省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要通过划定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加强保护。建立完善林业集团公司(行署)、林业局(县、市、区)、林场(地方林场)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四、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2016年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确定我区湿地面积,明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林业局、林场逐级分解落实,按落在林保图上的湿地范围和面积落实管护责任人。湿地被征收、占用时,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退化。

       (二)开展湿地生态功能评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湿地生态健康状况的评定标准和湿地鸟类监测技术规范,对全区湿地生态功能和价值进行评估。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地对辖区内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落实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五、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二)严格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各地要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将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县(市、区)、林业局进行约谈。各地要全面排查2009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以来违法围垦占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六、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地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对2009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以来湿地被非法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限期通过退耕还湿、生态修复等方式和措施,恢复原有湿地,保证湿地面积不减少。

       (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环境治理、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四)完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案,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

       (五)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主要采用生物、生态及工程技术,逐步恢复退化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参照国家、省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相关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建立退化湿地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七、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加强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管理平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及时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价,实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二)完善湿地监测网络。以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及站点布置为基础,按照湿地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区位重要程度,科学补充建立湿地监测站点,实现湿地监测网络全覆盖,健全湿地资源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三)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在重要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湿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并在政策上予以相应支持。

       (三)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开展重点领域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恢复关键技术和修复治理先进模式,大力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为湿地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建立科学决策咨询机制,整合科研力量,加强湿地保护研究和监测,为湿地保护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从2019年起,各地每年1月5日前将湿地保护修复年度总结报林业集团公司生态保护部。

       (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各地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切实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要广泛深入开展湿地保护全民宣传教育,特别是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制定湿地保护志愿者管理办法,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的传播。根据重要工作节点,精心策划组织,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7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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