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 发布机构: 行林办秘书科
发布日期: 2016-08-26 废止日期:
文 号: 署办规〔2016〕21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26 09:48:50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中国北极蓝莓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北极蓝莓,是指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辖行政区域(包括3个县、4个区、10个林业局,总面积为8.46万平方公里)内,按照中国北极蓝莓生产技术标准和质量技术要求生产的蓝莓果实。
       第三条 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41号公告批准的保护范围为准。主要产区为西林吉、图强、阿木尔、塔河、新林、松岭、呼中(含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格达奇、十八站、韩家园林业局及呼玛县林业局。
第四条 在保护区域范围内任何生产、加工、销售中国北极蓝莓及系列产品的单位、个人,以及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县、区、林业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管理,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好中国北极蓝莓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中国北极蓝莓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非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域生产的蓝莓,不得称为中国北极蓝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负责全区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办公室由行署质量技术监督局、集团公司绿色产业发展处、集团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行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保护办公室设在行署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保护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中国北极蓝莓的种植、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对于非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企业或个人以非地理标志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的,以及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以其他地域的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的,应依法予以禁止和查处。
       (二)对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对不按照中国北极蓝莓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中国北极蓝莓,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协调受理生产企业或个人提出的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进行初审,经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注册登记。
       第九条 集团公司绿色产业发展处、集团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行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标志使用
     第十条 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是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图案。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向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报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方可在其生产的中国北极蓝莓产品 (范围仅限蓝莓鲜果、蓝莓冻果及蓝莓果干产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上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实行统一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或个人应制定需求计划,于每年年初报保护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指定的印刷企业,方可按核定数量印制,并将印刷数量进行登记备案。专用标志印刷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规定。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账,防止滥用或其他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生产加工企业或个人不得将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产品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获得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受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委托加工蓝莓产品的,不得在委托加工的蓝莓产品上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四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绿色产业发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全区中国北极蓝莓的生产加工、销售进行监督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中国北极蓝莓的生产技术标准、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
       第十八条 “中国北极蓝莓”生产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国北极蓝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技术要求,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第十九条 “中国北极蓝莓”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标有醒目的中国北极蓝莓字样,符合标识标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检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保护办公室对“中国北极蓝莓”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将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兴安岭地区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大署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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