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6-06-03 | 废止日期: | 2022-08-16 |
文 号: | 署办规〔2016〕7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已废止 |
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从供需两端入手,以“去库存”为重点,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格控制土地供应。科学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严控商品房开发用地供应,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防止土地过量投放,从源头上减少房地产库存。土地管理部门对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依法采取调控措施,加强出让土地跟踪管理及执行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规定。
二、开展棚改货币化安置。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县、区(林业局),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优惠措施,各地要制定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对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的,货币化补偿标准可根据评估价格并参照新房市场价格综合考量确定;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回迁户,按照当地平均临迁月数和临迁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临迁补助费用;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畅通货币化安置渠道,采取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搭建购房信息服务平台、政府回购存量商品房、政府发放购房票证等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通道。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努力实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
三、加快棚改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优化项目规划布局,合理规划选址。加快棚改小区尤其是城区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四、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人口申请租房准入门槛,适当降低公租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五、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积极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合理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允许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六、实施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农民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如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并还耕、还林,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信贷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16〕5号)精神,落实农民信贷政策,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可执行20%,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推广落实“农民安家贷”业务。
七、实行企业让利策略。鼓励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合理降低商品住房价格,灵活促销。当地政府可搭建平台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职工团购商品住房。
八、积极培育租赁市场。实施存量房转型利用,支持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规模化租赁企业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前提下对房源套型结构进行调整,满足中小户型租赁需求。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十、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政策。取消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取消境外个人、境外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各地要进行认真梳理,在事权范围内,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
十一、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鼓励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和合理的市场预期,努力营造有利于去库存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6年 6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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