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计算机网络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6-05-06 | 废止日期: | 2022-08-16 |
文 号: | 署办规〔2016〕3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已废止 |
大兴安岭地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规定,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林地补偿范围。
凡依法批准长期或临时使用大兴安岭地区(包括10个林业局、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6个地方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资金和林木补偿资金。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使用林地的,不支付林地补偿资金、林木补偿资金。
第三条 采伐林木的管理。
用地单位砍伐林木需在林业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据采伐调查设计要求,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砍伐或移除的林木和苗木归原林权权利人所有。
第四条 补偿标准。
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得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资金。
(一)林地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使用林地应支付的林地补偿资金,依照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的最新《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定作为林地补偿标准。
各林场、经营所或独立管护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执行场(所)址所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林木补偿标准。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划分林种,按林种计算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大兴安岭乔木树种每公顷平均出材量和木材平均售价作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确定为每平方米4.1元。
1.乔木用材林林木和乔木薪炭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2倍补偿。
2.乔木防护林林木:一般防护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4倍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6倍补偿。
3.乔木特种用途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8倍补偿。
4.乔木经济林林木和灌木经济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6倍补偿。
5.乔木疏林林木和灌木林林木(除灌木经济林林木之外):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林木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
6.未成林封育地和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补偿基数补偿。
7.火灾烧死木:按火灾发生之前划定林种的林木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
8.零星林木:依据测得树木的材积,按每立方米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9.苗圃地苗木:按补偿基数的15倍补偿。
第五条 补偿的管理与使用。
(一)使用或临时使用地方林场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使用或临时使用林业集团公司所辖各林业局林地的,林地和林木补偿由林业局收取 。
(二)林地补偿和林木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管理,包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林地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植被恢复造林、森林防火、森林培育等。
(三)本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署资联字〔2009〕1号)和《关于大兴安岭地区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署资联字〔2011〕1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6年 4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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