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6-03-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16〕19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职责
2.5 县级政府职责
3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
3.2 重大事件
3.3 较大事件
3.4 一般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i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iii级响应
4.4 iv级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转送伤员
5.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5.4 指挥和协调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 新闻报道
5.7 应急处置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保险
6.3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系统
7.2 急救机构
7.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7.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7.5 物资储备
7.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7.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7.8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与演练
8.2 预案的更新
8.3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行署成立由分管副专员任指挥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和行署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的大兴安岭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包括: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工信委、财政局、科技局、公安局、人社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区红十字会、军分区、武警支队、加格达奇车务段、民航加格达奇嘎仙机场等单位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行署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
县(区)相应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1.2 指挥长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调动全区医疗救援应急资源,领导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工作;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3 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有关规定;完善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行署和省政府报告事故、救援动态信息。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组织地直主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
行署工信委:负责救援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管理,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调度,保证供应。
行署人社局:按照国家和省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指导协调做好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行署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筹集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行署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行署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的保护,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署交通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署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地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军分区:根据需要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加格达奇车务段: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救援时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民航加格达奇嘎仙机场(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嘎仙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6个组:医疗卫生救治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
2.2.2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负责事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全面工作。
2.2.3 各工作组职责
医疗卫生救治组由行署卫生计生委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安置;组织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人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辅导。
综合协调组由行署卫生计生委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行署财政局、工信委、科技局、公安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加格达奇车务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保障医疗卫生救治所需应急资金、药品、器械及相关物资的及时供应,确保畅通到达,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信息发布组由地委宣传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信息。
安全保卫组由行署公安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事故现场救治的应急治安、交通秩序的保障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行署人社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做好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行署卫生计生委组建地级专家组,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本级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职责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核事故、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5 县级政府职责
2.5.1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
2.5.2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启动相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3.2 重大事件
⑴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⑵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⑶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3 较大事件
⑴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⑵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4 一般事件
⑴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有1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事件。
⑵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4 应急响应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一一对应,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4.1 i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4.1.2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应立即启动省指挥部工作,各成员单位进入岗位履行职责;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4.2.2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各成员单位进入岗位履行职责;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应急总体预案和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省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请求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3 iii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4.3.2 响应行动
行署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各项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地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4 iv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4.2.2 响应行动
县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必要时,地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快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事发地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本级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到达现场后,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5.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4 指挥和协调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行署、县(区)政府指挥,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协调作战。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提供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6 新闻报道
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按照国家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新闻报道。
5.7 应急处置终止
突发事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已全部完成,伤病员已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终止的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指挥部和上一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1.2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2 保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3 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结束后,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的救援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信息系统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2 急救机构
原则上县(区)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地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中心急救机构,并辐射县(区)。
7.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7.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
7.5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工信部门负责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储备物资的生产、调度,保证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7.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8 奖励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与演练
8.1.1 培训: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培训规划,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
8.1.2 演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内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8.2 预案的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区)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地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地区指挥部
2.1.2 指挥长职责
2.1.3 副指挥长职责
2.1.4 成员单位职责
2.1.5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2.2.3 各工作组职责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 县级政府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分级
3.4.2 预警分级标准
3.4.3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4.1.2 ⅱ级响应
4.1.3 ⅲ级响应
4.1.4 ⅳ级响应
4.2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5.2.2 信息报告内容
5.2.3 责任报告单位
5.2.4 责任报告人
5.3 紧急处置
5.3.1 各级政府职责
5.3.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5.3.3 医疗机构职责
5.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5.3.5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5.4 指挥和协调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 新闻报道
5.7 应急响应的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抚恤和补助
6.1.2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总结评估
6.4.1 开展评估
6.4.2 评估内容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交通保障
7.2 应急救援与保障
7.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4 技术储备与保障
7.5 物资储备保障
7.6 经费保障
7.7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 名词术语与缩写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依据《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地区指挥部
行署成立由行署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行署分管秘书长和行署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卫生计生委、工信委、外事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农委、商务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旅游局,集团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地区红十字会、军分区、武警支队、加铁车务段、民航加格达奇嘎仙机场为成员单位的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地区指挥部)。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署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行署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1.2 指挥长职责
指挥、协调组织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卫生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3 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网络;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行署、省卫生计生委、指挥长报告动态信息。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本部门工作,承担地区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组织负责协调地直主要新闻媒体和省及中央媒体,及时报道上级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行署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负责组织全地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清单。
行署工信委负责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管理,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调度,保证供应。
行署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上级外事部门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行署发改委负责地本级卫生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核准等。
行署教育局负责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行署科技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行署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行署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筹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县(区)落实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行署民政局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和火化工作。
行署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统筹相关地区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行署交通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区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
行署农委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行署商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商务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商务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行署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
集团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行署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行署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地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行署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质量。物价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加铁车务段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民航加格达奇嘎仙机场(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嘎仙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2.1.5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地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成立由地区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下设3个工作组:医疗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综合监督组,各工作组设一名联络人员。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 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部门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
(2) 建立定期或每日例会制度,掌握工作进展、落实各项措施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问题与困难,研究部署应对策略和措施,合理调整各部门分工和职责;
(3) 综合判断事件性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4)及时与当地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沟通情况,并向各有关部门以及军队通报情况;
(5) 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进行综合评估;
(6) 提交现场工作总结报告。
2.2.3 各工作组职责
医疗组由行署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组由行署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综合监督组由行署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处理,以及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3.1 专家组组成
由行署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全区卫生应急专家信息库,并根据实际需要抽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建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
2.3.2 专家组职责
(1)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地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织。
2.4 县级政府职责
县(区)政府应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建议行署可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机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行署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事件发生地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监测信息通过互联网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专用系统直接报告,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预测的信息,及时组织专家,根据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地区气象局,作为全区统一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标示。
3.4.2 预警分级标准
3.4.2.1 i级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省内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2个以上的城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多个城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在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2.2 ⅱ级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和埃博拉出血热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2.3 ⅲ级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2.4 iv级预警(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预警(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一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3.4.3 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由国务院发布。
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行署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区)人民政府发布。
4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政府应立即启动ⅰ级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全省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省政府及时上报国务院并请求国家予以支援。
(2)省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由专家组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省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省内驻军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 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将事件情况上报省政府;指挥、协调、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综合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根据需要请求国家卫生计生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2)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根据需求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省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根据事态发展,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1.3 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行署立即启动ⅲ级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向行署、省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1.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向当地政府和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z6尊龙旗舰厅的技术支持。
4.2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同3.4.2。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1)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行署及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信息;行署及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信息。
(2)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行署县级政府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行署及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信息;行署及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信息。
(3)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5.2.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5.2.3 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
(6)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5.2.4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5.3 紧急处置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应采取调查、处理、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3.1 各级政府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政府报请行署决定,可以划定控制区域范围;经行署报请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需跨省联合封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水、陆、空各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6)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5.3.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5.3.3 医疗机构职责
⑴负责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⑵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接诊医疗机构应积极接诊,非指定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转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⑴地、县(区)疾病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⑶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省或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3.5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⑴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⑵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综合监督,对发生存在问题的情况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4 指挥和协调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铁道、交通、水利、农业、质检、民航、安全生产、林业、食品药品、旅游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及早采取相应的联防联控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5.6 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各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设立新闻宣传组,统筹协调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记者管理服务工作。新闻宣传组由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行署卫生计生委有关专家以及区内主要新闻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构成;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支持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抢占舆论先机,占领舆论制高点;同时要加强追踪和深度解读,牢牢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权和解读权。
5.7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发生地市(地)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地)人民政府或市(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地)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置工作。要根据需要,为受灾人员提供包括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妥善处置。灾后重建工作,在受灾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6.1.1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1.2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动社会和个人展开救助或捐赠,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民众。
6.3 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
6.4 总结评估
6.4.1 开展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6.4.2 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7.2 应急救援与保障
⑴急救机构。行署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不含加区)。
⑵传染病救治机构。人口较多的县(区)应建立传染病医院或后备医院。各县(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⑶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地区医院为地级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医院。
7.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地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5—15人。各类地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由行署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组建。
地级、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级和地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标准进行组建。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学院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各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为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行署卫生计生委负责地级部分的实施,各县(区)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实施。
7.5 物资储备保障
行署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工信委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行署卫生计生委依据省卫生计生委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地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行署工信委负责承担储备和储备管理任务,行署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行署卫生计生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行署工信委、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行署工信委要做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的及时补充工作。
7.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及时安排和拨付。
7.7 奖励与责任
(1)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2)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⑴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培训规划,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⑵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⑶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⑷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与缩写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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