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5-10-15 | 废止日期: | 2022-08-16 |
文 号: | 署办函〔2015〕70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已废止 |
大兴安岭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2.1.3成员单位职责
2.1.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2.2.2现场指挥部及总指挥职责
2.2.3各工作组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3.2.2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分级
3.3.2预警分级标准
3.3.3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分级响应
4.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4.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4.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4.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5.2.2信息报告内容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新闻报道
5.6应急处置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6.4.2评估内容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应急资金保障
7.5奖励与责任
7.5.1奖励
7.5.2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程序,明确职责,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成立由分管副专员为指挥长,行署秘书长和行署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地委宣传部、行署发改委、行署国土资源局、行署公安局、行署民政局、行署水务局、行署财政局、行署卫计委、行署交通运输局、行署工信委、行署外事办、加格达奇铁路工务段、加格达奇铁路车务段、行署住建局、行署旅游局、行署农委、地区畜牧总站、行署地震局、地区气象局、行署教育局、行署环保局、行署煤管局、国网大兴安岭分公司、无线电管理处、行署防火办、军分区、森警支队、武警支队、大兴安岭地区移动公司、大兴安岭地区联通公司、大兴安岭地区电信公司为成员单位的大兴安岭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行署国土资源局主管地质环境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区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林业局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武警支队、森警支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林业局和公安消防等单位,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信息,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2.1.3.1指挥长职责: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全面工作。
2.1.3.2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
行署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政务值班室电话2731200)和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及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依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处置的对策、措施,并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和灾情进一步发展。
行署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当地政府、林业局相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县、区、林业局做好救灾款物发放和管理工作。
行署财政局负责协调灾区财政部门,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军分区、森警支队、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部队和地方预备役民兵及时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行署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林业局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行署煤管局必要时调动大兴安岭地区矿山联合救护队参加应急处置。
行署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发布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证供水工程免遭破坏,组织抢修受损的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行署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使应急指挥系统有线、无线通信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
行署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并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24小时监测预报。
行署住建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证房屋、重大工程免遭破坏,组织供水、抢修受损毁的房屋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行署防火办负责必要时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抢险救灾。
行署旅游局负责旅游人员的安全管理,妥善安置或疏导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行署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行署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灾区疫情的暴发流行等工作;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行署农委负责组织农民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地区畜牧总站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行署环保局负责协调灾区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
加格达奇铁路车务段、加格达奇铁路工务段、行署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人员输送和救灾物资运输。
国网大兴安岭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电力畅通。
地区移动公司,地区联通公司,地区电信公司负责抢通公网通信,保障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行署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协调落实和监督管理。
地委宣传部负责抢险救灾应急宣传、新闻发布和媒体记者管理与服务工作。按照指挥部授权,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发布权威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言论,有效引导舆论;会同指挥部办公室拟定对外报道口径;收集整理媒体的报道情况和关注焦点,分析、研判舆情走势,及时组织境内外媒体正确客观报道处置工作;做好境外媒体采访、信息采集等服务工作。
2.1.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和救灾情况,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应急结束)和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区、林业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及时发布对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拟定救灾工作报道口径,配合新闻单位组织救灾信息通报新闻发布会,提出并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应急专家组日常管理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成立由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调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基础设施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由牵头部门职能处室组成,每个工作组设1名联络人员。
2.2.2现场指挥部及总指挥职责
现场指挥部职责:向指挥部和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报告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查清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协调驻军、武警及外来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向社会公告险情、灾情信息;根据险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制、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森警支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对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及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一系列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确认,审批;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及救灾等重要工作。
2.2.3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行署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汇集险情、灾情并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险情、灾情监测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防治措施建议;传达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工作组间的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落实;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起草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承担现场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任务。
抢险救灾组由军分区牵头负责组织协调防火办、公安、消防、森防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负责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负责实施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转移灾害现场的国家财产。
调查监测组由行署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查明灾害形成原因、引发因素、影响范围和人员财产情况,确定地质灾害等级;设立监测网络,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对可能再次发生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提供灾害发生地详细准确的气象预报、水情预报及地震预报;密切监视险情发展,加强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预报预警,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提出人员财产撤离、转移最佳路线和灾民临时安置地点的意见;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
医疗卫生组由行署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环保安全等工作;调集医疗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调集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基础设施保障组由行署发改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调集抢险救灾装备,做好储备物资调度工作,组织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治安保卫组由行署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及时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加强对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行署民政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救援,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地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对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险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应急专家组负责协助领导分析、研判地质灾害情况和事态发展,对实际发生的状况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参谋助手作用,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行署、林业集团公司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网络。国土资源、住建、水利、铁路、旅游、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充分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实现各部门共享。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网络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2.2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和气象部门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立即将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迅速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预警级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分级标准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一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的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二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三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3.3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二级发布预警信息要逐级呈报省政府批准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行署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区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造成地质灾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灾区当地政府、林业局立即上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待行署上报省政府,等待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后,根据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来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并请省政府协调,请求国土资源部的支援,密切注意灾情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预报县、区政府、林业局应迅速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并根据灾害的发展情况,协助地方政府、林业局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发生和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部署下,按照应急预案及职责分工,在省政府统一指挥领导下,各负其责。请求省国土资源厅赶赴灾区现场指挥应急防治工作,并派出专家组织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4.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立即上报省政府,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后,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将险情和灾情报告省政府;指挥协调组织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待省国土资源厅要判定地质灾害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灾情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灾区当地政府、林业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同时,灾区当地政府立即上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待行署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报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行署国土资源局第一时间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报告,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采取措施,判定地质灾害规模、发展趋势,并及时将险情、灾情向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在应急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行署、林业集团公司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林业局开展应急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必要时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行署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区政府、林业局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将险情、灾情向行署国土资源局、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报告,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县、区政府、林业局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群众,对是否需要群众转移和采取何种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发展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撤离。
地林直、中省直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地质灾害事件分级与预警级别一一对应,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型)、重大(大型)、较大(中型)、一般(小型)四级,相应事件分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标准同预警分级标准一一对应。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信息。
确认为一般和较大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政务值班室电话2731200)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信息;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信息。
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信息;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信息。按照流程请示省政府,等待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在地质灾害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报告信息。
如遇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以及地质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无论灾害级别大小,均执行重大或特大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信息报告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5.2.2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事件、危害程度、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3紧急处置
(1)快速启动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林业局及国土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地质灾害的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2)开展自救互救。
在救援队伍来到之前开展群众自救互救。
(3)紧急联合开展救援。
国土资源、民政、公安、部队及医疗等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采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发展。调查灾情险情、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安全区域并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动态,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封锁危险区,警戒交通,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监测,排查隐患,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妥善安置灾民并保障基本生活。采取紧急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二次伤亡。
采取临时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部队要及时抢救受威胁群众;公安部门要紧急组织危险区内群众实行安全转移安置;民政部门要给转移群众发放食品及衣物;医疗部门要对受伤群众进行紧急医疗救护;交通运输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及人员及时到位。
(4)其他紧急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地质灾害发展,或者需要上级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恳求省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灾害级别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5.4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在当地政府、林业局统一领导下,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水务、气象、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应各负其责,采取措施,全力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5.5新闻报道
(1)新闻发布机构:地委宣传部
(2)新闻发布要求: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新闻发布内容:包括险情、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善后处置情况等。
(4)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审查及发布程序: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批后,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5.6应急处置终止
(1)经专家组鉴定、评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应按照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由省政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由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及县、区政府、林业局或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林业局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做好灾区房屋重建工作。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灾区污染物的收集、监测及清理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负责开展社会救助。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进行管理与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对物资进行管理与监督。
6.3保险
由保险单位负责,对参加投保的应急人员和受灾人员进行灾后调查理赔。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要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由当地政府、林业局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写;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部门编制,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逐级上报。
6.4.2评估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地质灾害规模、险情灾情、灾害等级等);应急反映情况(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应急现场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应急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保障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区内通信设施,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及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7.2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部队、武警、乡镇(村屯、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要服从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确保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发挥作用。
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各类装备,在应急期间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和管理。
7.3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同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应急资金的落实,并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7.5奖励与责任
7.5.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7.5.2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进行追究,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 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增强群众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对辖区内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岗前和常规性培训。要在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有关部门的参与协助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地质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地区国土资源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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