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5-04-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办〔2015〕9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促进全区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持作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全区金融保险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金融市场组织体系
(一)发展壮大地方金融体系。继续支持大兴安岭农商行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转型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其做好设立发展村镇银行工作。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地方政府资产置换、协助清收不良、处置亏损挂账等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推进漠河、呼玛、塔河县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银行业机构在我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牵头单位:银监局,配合单位:金融办、财政局、农商行)
(二)支持证券期货业发展。支持证券公司充分挖掘我区现有企业后备资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创新业务,培育和推动我区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支持期货公司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培训,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期货市场实现套期保值、风险管理,走期现合作之路。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争取设立期货交割库。(牵头单位:金融办)
(三)规范发展各类要素市场。在省政府出台支持各类要素平台规范发展的意见后,按照意见内容,鼓励通过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整合,发挥资源配置和价值发现优势,提供评估、收储、流转、处置等增值服务,联合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动产、商标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工信委、工商局)
(四)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撬动作用,采取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匹配放大投入及市场化募集的方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生态旅游、绿色食品、矿产开发、生物医药和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借助会议、网络等方式,积极对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策进行宣传和指导。根据我区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引导和扶持我区重点企业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方式进行融资。吸引有实力的各类股权基金来我区投资,促进我区企业发展潜力、科技成果与资本市场融合。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给予便利。(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发改委、金融办、工商局)
(五)支持现代租赁业发展。鼓励在我区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当地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对企业的选址、登记注册、资产变更提供优质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介入农机生产、农机经销环节,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股权投资。同时,积极鼓励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壮大自身规模实力的基础上,积累探索租赁业路径模式,在符合设立条件下,积极为地方经济提供日益丰富的金融服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商务局、银监局、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二、加快现代保险业发展
(六)推动农业保险改革创新。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区实施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探索建立农业巨灾风险指数保险,利用财政杠杆撬动作用,放大当地政府财政救灾资金规模,提高政府救灾能力。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推进农村扶贫小额保险。(牵头单位:农委,配合单位:财政局、金融办、保险业协会、畜牧总站、民政局、营林局、气象局)
(七)加快商业健康保险业发展。积极探索推进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健康档案管理、风险评估、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与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与基本医疗相衔接的医疗、疾病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保险业协会)
(八)建立社会责任保险体系。鼓励探索在绿色食品、酒类等行业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校园学生用餐服务中开展餐饮责任保险工作。推行医疗责任保险,2015年全区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责任险达到90%以上。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民营医疗机构。鼓励二级以下医院、民营医院、诊所、村卫生室、社区服务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提高煤矿企业、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高危行业参保率。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重点引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参保。(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总站、教育局、环保局、安监局、保险业协会)
(九)加大外向型企业保险服务力度。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有关企业在能源矿产、基础设施、农业等领域进行海外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域外农业保险,为跨境农业投资活动提供风险保障。(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保险业协会、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委)
三、建立完善融资服务平台
(十)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融资需求类信息,在行署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由企业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区重点项目建设、企业融资需求、企业上市(挂牌)等信息,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的公示,并定期更新维护,行署办对各部门信息发布情况适时予以通报。(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科技局、水务局、农委、营林局、行署办)
(十一)完善金企对接平台。根据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资金需求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接会议,广泛吸纳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在生态旅游、绿色食品、矿产开发、生物医药和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适时开展专业化的金企对接活动。(牵头单位:发改委、工信委,配合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
(十二)搭建农村物权流转平台。积极推动搭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的各类物权流转平台,承载物权流转的信息登记、发布传递、政策咨询、合同鉴定、融资服务等功能。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物权流转平台合作,发挥增信和杠杆作用。根据省政府部署,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尝试建立县(区)农村物权流转综合平台,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牵头单位:农委,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营林局、水务局、畜牧总站、住建局、金融办、各县(区)政府)
(十三)加快完善融资担保平台。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加大对担保中心的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争取转制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政府可将持有的易变现的股权、债权、房产和土地等担保资源,注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增强现有融资担保实力。鼓励各县(区)引入或设立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对为科技型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支持其向省财政分别按照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和0.8%申请补助。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继续推动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助保金贷款1亿元的目标,增加中小微企业获取信贷支持的渠道。(牵头单位:财政局、金融办,配合单位:工信委、各县(区)政府)
四、深化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
(十四)鼓励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努力实现金融机构“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发生的相关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的平均余额,按照2%的比例给予补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要在“三农”、小微企业等符合政策扶持范围的领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配合单位:财政局、银监局、金融办)
(十五)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区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境外首发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支持其向省财政申请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支持其向省财政申请一次性补助200万元。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牵头单位:财政局、工信委、金融办)
(十六)引导中小企业发债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区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和私募债的企业,支持其向省财政申请发行额3%的补贴(单户企业上限不超过200万元)。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分销商或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牵头运作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其向省财政申请发行额2%的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财政局、工信委、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
(十七)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区项目建设。引导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发挥作用。充分利用我区生态环境和夏季气候的比较优势,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各级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我区项目建设的保险机构。(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财务部、财政局、卫计委、各县(区)政府、保险业协会)
(十八)支持我区企业“走出去”。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提高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额度;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取消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制;帮助我区外向型企业、有跨境业务的企业及有海外融资需求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配合单位:金融办)
五、优化和改善金融服务
(十九)加大金融供给力度。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增强信贷资金投放总量,调整授信投放方向和速度,提高对重点行业和经济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二十)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引导鼓励地方机构向上级行争取更多的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贷款利率实行差异化管理,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定价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引导银行业机构主动适应地方经济新常态,转变以传统贷款业务为主的盈利模式,拓展中间业务提升能力,减轻对利差的过度依赖。(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二十一)不断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保单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综合运用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手段,开发可适度分散涉农贷款风险的农村金融产品。督促银行机构简化贷款手续和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高信贷服务质效。鼓励银行机构开办林下资源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涉农货权质押贷款等创新产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对低收入、社会救助的低保障人群提供手续简便、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局、保险业协会、各有关金融机构)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国发〔2014〕21号),加快推进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征信系统,力争2015年建成开通“诚信兴安”网。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准确录入企业注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向社会公示,不断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行政监管职责,以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为重点,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开展好企业异常目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监管工作,同时在行政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引资、政府采购、项目投资等方面实施信用记录的核查,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对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予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牵头单位:工商局,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
(二十三)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借鉴克山县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经验,在县(区)建立涵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银行和非银行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实现相关单位互联互通、即时查询、资源共享。进一步扩大大兴安岭地区“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评比范围,并对信用良好的“信用户”给予授信额度提升和利率优惠等有关激励政策,鼓励农户维护好个人信用记录,按时还贷,为解决将来扩大再生产的融资需求奠定良好基础。(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配合单位:农委、工商局、金融办、农商行、各县(区)政府)
(二十四)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积极探索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解决办法和有效措施。地区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对失信人予以信用惩戒。(牵头单位:诚信办,配合单位:法院、银监局、银行业协会、人民银行、财政局、发改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五)优化金融市场政策环境。房产登记等部门对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业务时,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给予银行机构同等待遇,允许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按套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允许土地和房产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严禁土地、房产、动产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强制指定专门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将融资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纳入抵(质)押登记范围。降低抵债资产变现成本,对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收回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产权、收费等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简化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住建局、工商局、农委、金融办、银监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六)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积极参与省政府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建设,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及时将我区纳入评价范围。在省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实施后,按照区情需要,以县(区)为评价单位探索建立符合区情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开展融资活动的参考依据,激励地方政府增强区域金融环境良性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局、保险业协会)
七、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二十七)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强化地方金融机构监管职能、力量和手段。建立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在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专职联络员,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地方金融监管重大问题,依法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非法保险业务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金融运行和监管情况,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明确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职能和权限。(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局、保险业协会、法制办、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
(二十八)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建立中省直有关单位和县(区)政府横向联系、纵向沟通的地方金融发展与风险处置机制。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积极做好宣传防范工作,向群众广泛宣传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非法保险业务、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手段及特点,做好日常的防范工作。及时上报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章立制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摸清政府性债务底数,努力采取多种方式,按照分类处理、综合化解的原则,采取如增收节支、核销减债、财政扣款等有力措施,积极消化历史积欠。构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债务风险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探索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规范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举借、投放、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局、保险业协会、财政局、财务部、公安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九)加强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和能力建设。当地政府要加强金融工作部门队伍建设,使其具备履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能力。加强金融人才交流培养,在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工作部门与地、县(区)政府之间健全完善金融人才双向挂职机制。(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组织部、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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