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 发布机构: 行林办秘书科
发布日期: 2015-03-31 废止日期: 2022-08-16
文 号: 大署办〔2015〕5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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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已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煤矿2015年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5-03-31 09:25:08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质量,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事故,依据省安委会《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黑安发〔2015〕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王宪魁书记“煤矿复工必须首先达标”、陆昊省长“以单井安全达标为根本标准”要求,坚持不达标不生产,坚持煤矿“四位一体”开工监管机制,严格检查验收,使开工生产的煤矿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二、验收责任
    行署对全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负总责,坚持行署、产煤县(区)两级验收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科学有序地组织开展本地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三、验收条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省煤管局等17部门《关于全省小煤矿关闭整治整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煤办联发〔2012〕42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99号)及省安委会《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黑安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复工复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9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保留矿井。
    (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三)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缴纳3000万元安全保证金。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配备具有安全资格证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配齐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所有从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煤矿企业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六)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需的物资、装备和器材;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必须建立兼职辅助救护队,并与大兴安岭矿山联合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编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应演练计划。
    (七)开拓及采掘布置合理,生产系统健全完善,图纸审核合格并与实际相符,采掘作业规程履行审批手续,采煤工作面采用正规回采工艺。
    (八)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通风设施完善可靠,各作业地点和主要硐室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九)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查明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可能存在的老窑、废弃井巷、采空区、主要含水层情况以及主要导水断层分布情况,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标明情况,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
    (十)机电和运输设备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无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十一)按规定编制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预防措施;暖风设施符合规定。
    (十二)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下采区)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下采区)计划、档案、轮流表和公示栏等符合有关规定。
    (十三)资源整合及改扩建矿井审批手续齐全;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设计标准、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建设。
    (十四)露天煤矿穿孔及爆破作业管理到位,采掘、运输、排土系统匹配合理,符合生产规模和设计要求。
    (十五)露天煤矿边坡稳定,各项边坡安全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疏干排水系统及现场管理健全、到位,符合设计要求。
    (十六)不存在其他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验收程序
    (一)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前,要按照行署制定的验收标准
逐项进行自检自查,填写现场检查表,自查合格后,向产煤县(区)政府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二)产煤县(区)政府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煤矿申请,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填写现场验收表,验收合格并经产煤县(区)政府“一把手”签字背书后,向行署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三)行署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产煤县(区)政府申请,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填写现场检查表,验收合格并经行署“一把手”签字背书后,批准煤矿复工复产。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产煤县(区)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行署成立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贾玉梅 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
    副组长:包国荣 行署副专员
    成  员:张鹤松 行署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仲伯坚 行署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张海瑛 行署工商局副局长
            付宏勋 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梁志国 行署公安局副局长
    行署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行署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行署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兼任。各产煤县(区)也要成立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二)坚持标准,严格有序。各产煤县(区)要依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各产煤县(区)复工复产煤矿验收工作要于4月10日前完成,并要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行署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行署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开展复工复产煤矿地级验收工作。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管。各产煤县(区)要加强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学习复工复产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自检自查工作。要加强对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煤矿的监管,严防未经验收合格的矿井擅自复工复产。
    (四)突出重点,消除隐患。各产煤县(区)要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对在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督促煤矿企业立即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到位”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坚决做到隐患不排除不开工生产,不安全不生产。通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提高矿井灾害防治能力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五)加强统计,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各产煤县(区)要加强复工复产煤矿统计上报工作,要指定专人将复工复产情况和信息上报行署煤炭工业管理局(联系人:叶忠成,联系电话及传真:0457-2751631,电子邮箱:13614571769@163.com)。
    复工复产煤矿和各产煤县(区)的现场检查表将由行署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署煤炭工业管理局)另行印发,依照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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