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5-03-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办〔2015〕2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民办〔2011〕11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大投入,规范运行,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解难功能,有效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
二、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各县(区)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城乡低收入家庭;因家庭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以及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各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救助事项。包括: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和个人因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各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二)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区)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县(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区)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各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一般3个工作日)后,报县(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申请总数50%的比例进行核查,并组织评议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区)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区)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审核审批工作无特殊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县(区)政府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严格的实物台账管理制度。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并及时分办、转办相关部门;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救助时限。
临时救助时限是指施救家庭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一般应以月作为计量期限。对支出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刚性支出增加所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生活困难延续性相对较长,临时救助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应限定在6个月以内;对应急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是以突发事件所导致基本生活资料损失,属暂时性生活困难,对此类家庭临时救助时限应限定在3个月以内。
(六)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是以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为此,救助标准应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即根据不同类型临时救助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月人均刚性支出再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相比较,从而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1. 支出型施救家庭,其救助标准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家庭人口×救助时限(公式中,如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额大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则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的结果可视为0。即此类支出型施救家庭救助标准为全额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口、救助时限的乘积);
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申请前一年家庭刚性支出总额/12/家庭总人口。
2. 应急型施救家庭,其救助标准应为当地全额城乡低保标准。其救助标准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救助时限。
四、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城市社会救助服务大厅以及政务中心、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县(区)政府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进核对信息系统建设和相关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按照辖区城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地方临时救助配套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县(区),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把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全力推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各类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切实提升困难群众急难事项的救助水平。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管理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行署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按照临时救助实际工作量,科学整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认真落实行署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的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经办主体责任,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抓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采取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的方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下发的《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大署办〔2011〕62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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