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计算机网络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6-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16〕31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我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综合改革,按照省直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33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94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6〕1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6〕17号)中确定的,参加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
第三章 补助原则
第三条 定额包干,合理上涨,纳入预算,年末清算。
第四章 补助内容、方式、依据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内容分为两类。
第一类: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调大型医疗器械检查、上调手术费等。
第二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符合政策的离退休人员、政策性亏损、公共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仍按原渠道予以保障,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 补助方式。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予以补偿、行署财政补助和同级举办主体补助、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费用挖潜来解决。其中,调价比例不高于80%,增加行署财政和同级举办主体投入补助15%,内部控费挖潜5%左右。
第六条 补助依据。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以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按各医院提供的2014和2015年财务数据,测算出2016年的补助数额为参考依据并作为基准年。
第七条 补助标准。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以基准年数据为基数,综合考虑每年物价合理上涨指数等因素,行署财政按每年5%的递增幅度对公立医院改革予以补助。
第五章 筹资渠道
第八条 根据我区现行政企合一管理体制的实际,按照现行支出体系,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本办法中补助内容第一类)由行署财政和同级举办主体予以补助(含中央、省财政对公立医院改革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隶属于各区、林业局兴办医院可参照县级公立医院体制由各区、林业局负责予以补助。
第六章 结算方式
第十条 各公立医院每年向卫生计生委医改部门申报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卫生计生医改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按照公立医院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并按照《预算法》管理相关要求,于每年10月下旬,将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预算报行署财政局(含已拨付医改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00万元)。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按预算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按进度预拨到卫生计生委医改部门,次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医改办将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公立医院,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林业体制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将医院移交到政府,按新的办法执行。本办法自行废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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