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 发布机构: 计算机网络中心
发布日期: 2016-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署办规〔2016〕30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8 14:20:52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规范林地使用行为,严防林地资源非法流失,根据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林地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林下资源承包经营监管力度
     各县、区、林业局要加大对林下资源承包经营使用林地的监管力度,严禁一切开垦林地及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一)各县、区、林业局严禁签订涉及开垦、毁坏林地及破坏植被的林下资源承包经营合同。
     (二)对于前期签订林下资源承包经营合同的,由林权单位按以下规定加强管理:
     1.对于原大署办〔2014〕30号文件下发前开垦的林下资源承包地块,经所属林权单位组织实测并确定地块边界坐标后,由林权单位依据林业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按实际开垦面积与承包人签订林下资源承包经营补充合同,严格规范林下资源承包经营行为,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对于开垦林地种植粮食、蔬菜、油料等农作物的,由林权单位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按非法开垦林地依法查处。
     2.对于按规定实行点状、穴状种植药用植物,未造成林地破坏的,可按实际种植面积继续履行合同,由林权单位严格依法管理,合同期满后,按相关法律规定终止合同。
     (三)严禁私自修建道路、房屋、圈舍、池塘等设施及挖砂、取土、采石等各类非法侵占破坏林地行为。对于私修、乱挖、滥建等非法侵占破坏林地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林业局和相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建立健全林下资源承包经营管理档案,对本辖区内的林下资源承包经营地块要建立台账并绘制到地形林相图上,在图上注明承包人、面积和坐标。
     二、加强“涉农林地”管理
     (一)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开垦林地和破坏湿地行为。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地处林农交错地区的县、区、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毁林开垦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开垦林地行为形成常态化严打整治高压态势。对于在林权证范围内非法开垦的林地,要一律立案查处,由林权单位无条件收回,收回后被再次开垦造成已恢复植被破坏的,按非法开垦林地依法查处。对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顶风上毁林开垦破坏林地及“拱地头、扩地边”蚕食林地的,不论涉及到谁,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林地内的湿地,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要一律按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中的“八个禁止”严格管理,对于非法开垦、占用使用、改变湿地用途等破坏湿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于被破坏的湿地,要采取措施恢复其自然和生态特征。
     (二)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森林法》规定,林权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林权证法律地位必须依法维护。凡向林权证内林地重复发放土地证、草原证等其他土地权属证书的,均属违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岭南管委会要配合林权单位,共同对土地权属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发放的其他土地权属证书,由林业主管部门报请政府责成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宣布作废。被非法侵占的林地要交回林权单位经营管理。林权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林地林权管理责任意识,主动采取措施,依法收回被非法侵占的林地。                                       

      三、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依法依规申办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各林权单位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并督促用地单位按规定申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用地单位在获得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前不得开工建设。凡未获得准予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开工建设使用林地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均属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批用地项目要严格按行政许可决定使用林地。项目单位对已获得准予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审核审批的地点、面积、期限等规定使用林地。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林权单位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森调、林场、用地单位等有关人员,持行政许可文件和调查设计资料到现场进行现地拨交,向用地单位说明边界四至和相关管理规定,防止超使用期限、超批准范围用地和异地使用林地等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临时使用林地要严格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各林权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督促用地单位按时恢复被占林地林业生产条件。对于监管不力,造成临时使用林地到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由林权单位自筹资金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建设单位的用地过程实行跟踪检查、全程监管,严格规范使用林地行为。对于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超使用期限和异地使用林地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四、加强防火隔离带(阻隔带)使用林地管理
      防火隔离带是按森林防火要求为确保林区防火安全而开设的防火地带。在林地内开设的防火隔离带,其性质仍属林地,权属、用途未经使用林地相关程序批准一律不得改变。各地方政府不得违法向防火隔离带林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土地权属证书。
     在紧急情况下因扑救森林火灾开设防火隔离带的,要严格执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非紧急情况下开设防火隔离带,要按规定进行森调设计,实行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一律交林权单位缴库。在开设防火隔离带过程中,要严格按森林防火工作有关要求,按规划地点、宽度、长度等规定进行开设。当地森林防火管理部门,要将防火隔离带规划设计资料、批准文件及开设情况分别报当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地区行署资源局备案。对以开设防火隔离带为名从事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权属行为以及借扑救森林火灾乱砍滥伐林木的,一律依法查处。
     五、严格执行林地保护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林业管理和执法单位要切实将林地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化管理及日常工作来抓,不断加大林地执法检查力度。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凡是触犯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都要依法严惩,决不允许出现降格处理和“放水养鱼”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追究重大和典型林地案件的渎职、失职责任,要重点追究违反规定向林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其他土地权属证书和林业执法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行为责任,更要突出对林权单位不依法履行林地保护管理责任问题的追究。对于出现林地管理问题的,要追究林场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县、区、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各驻局资源监督办要认真履行森林资源监督职责,加大对驻在局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非法侵占和破坏林地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切实提高资源监督实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本地林地管理问题,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和完善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真正做到标本兼治,确保林地资源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本通知自下发30日起执行,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大署〔2012〕111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大署办〔2014〕30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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