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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06-18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办〔2014〕22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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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现行有效

加格达奇嘎仙机场净空障碍物 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8 16:00:00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加格达奇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行署)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规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向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高度超过150米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并依法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复核。如发现超过原审批高度,影响飞行安全的,由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四)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机场扩建时,由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对外发布通告。通告在本区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新增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大兴安岭地区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范围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地区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应保持有效性,机场管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失效,机场有权责令相关部门限期对失效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进行整改。如不能及时整改,机场将联合当地政府或区执法部门,对其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是指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预留作为机场远期发展所需的用地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场总体规划以及净空保护要求对规划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立即通报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边1公里宽、西北端全向信标台外500米至东南端无方向信标台外500米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第十九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的,大兴安岭地区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审核无线电设台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加格达奇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若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要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三条  大兴安岭地区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进行监控。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现象,应当及时通报地区无线电主管部门,并配合地区无线电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在干扰排除前,造成干扰的相关设备不得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大兴安岭地区相关管理部门或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区相关管理部门。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情况紧急的,应在接到报告后的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嘎仙机场净空 障碍物 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大署办〔2012〕38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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