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日期: | 2013-10-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办〔2013〕44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函〔2009〕3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经行署领导同意,现就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对对象
(一)已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的人员;
(二)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的人员;
(三)申请享受城市临时救助人员;
(四)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五)申请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六)其他需要核对的人员。
二、核对内容及方式
(一)核对内容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6.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二)核对方式
1.系统核对。各县区民政局与相关部门间建立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网络系统,每月对新增救助对象及其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已享受救助的部分对象进行核对。
2.人工核对。在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建立之前,由各县区民政局与相关部门间采取用加密u盘、电子邮件传递等方式,每月对新增救助对象及其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已享受救助待遇的对象进行核对。
3.实地核对。各县区民政局或相关部门,在审核社会救助申请时,对救助对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等手段,对救助对象及其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三、主要职责
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主要涉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交通运输、工商、统计和物价、财政等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城市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网络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共享;负责核对低保对象死亡火化人员信息。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公益性岗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信息,以及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买断工龄收入标准等相关信息。
(三)地税部门:负责提供地税部门掌握的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信息。
(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现有房产登记信息和房产变更信息。
(五)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户籍人口,分(立)户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和购置私家车辆相关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
(九)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相关统计信息。
(十)物价部门:负责提供一个时期内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信息。
(十一)财政部门:对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所需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核对程序
(一)形成核对信息。各乡镇、街道将需要进行核对的人员相关信息,上报县区民政局。
(二)数据传送。由各县区民政局每月15日前,将需进行核对的人员有关信息分送各核对部门进行核对。
(三)信息核对。由各核对部门每月25日前,指定单位和专人完成救助待遇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并将核对情况通过网络或加密盘返各县区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是提升我区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各县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县区民政部门及承担收入和财产核对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查询和信息传递工作,明确信息查询和信息反馈的时限,确保相关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居民家庭信息核对工作中,各部门对核对信息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信息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