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日期: | 2013-05-13 | 废止日期: | 2022-08-16 |
文 号: | 大署办〔2013〕18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已废止 |
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动产抵 质押融资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号)和《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精神,推动动产抵、质押融资工作,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环境,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创新融资模式,鼓励和支持动产抵、质押融资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借款(债务)人进行动产抵、质押融资。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信贷机构作为贷款(债权)人,可以动产抵、质押方式向借款(债务)人放贷。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可以动产抵、质押方式向借款(债务)人担保。
(三)借款(债务)人可以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作为抵押物,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或向担保人申请贷款担保,并按约定的利率、费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及保费。当借款(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权(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借款(债务)人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动产或权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或向担保人申请贷款担保,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及保费。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质权(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权利,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加强科学管理,依法开展动产抵、质押融资活动
(一)动产抵、质押融资活动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动产抵、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原则上动产抵、质押贷款期限应不超过1年。
(三)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加工型的个体工商户,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企业,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通过动产抵、质押进行融资。
(四)借款人以动产抵、质押形式申请贷款或贷款担保,应向贷款人或担保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贷款人或担保人应依法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融资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签订书面抵押或质押合同,依法开展融资活动。
(五)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加强动产抵、质押融资管理,建立健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
(六)动产抵、质押登记涉及的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机局、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科技局(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抵、质押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市场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研究制定适合我区中小企业不同融资特点的抵押和质押登记办法,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并依法协助贷款人、借款人进行抵、质押登记,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三、发挥服务职能,创造宽松动产抵、质押融资环境
(一)各级政府要将动产抵、质押融资纳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协调,支持融资工作,促进企业和当地经济良性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引入或组建权威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评信依据;引入或组建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解决我区企业存货、产品等抵押融资过程中缺少第三方专业管理部门的问题。
(三)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向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有融资业务的单位广泛宣传动产抵、质押融资政策,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动产、注册相关权利等资本化动作,盘活资产,促进发展。
(四)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召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座谈会,专题研讨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统一规范融资条件和操作流程,理顺动产抵、质押融资活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各有关单位之间,特别是与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动产抵、质押融资工作沟通机制,搭建融资对接平台;有关登记部门要设立查询渠道,对已经登记权益进行公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五)财政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务体系,提高财务数据透明度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打好融资基础。
(六)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改进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针对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量体裁衣”打造多种融资产品,并积极向其管理部门或上级机构争取信贷政策支持,扩大信贷规模和业务种类,为动产抵、质押贷款提供有力资金支持。
四、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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