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 发布机构: 行林办秘书科
发布日期: 2018-09-13 废止日期: 2022-08-16
文 号: 署办规〔2018〕28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已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绿色建筑行动推进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13 00:00:00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黑建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我区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措施、体制机制、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美丽兴安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利用三年时间,逐年提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确保到2020年实现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
      三、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四、工作任务
      (一)大力促进绿建发展。2019年起,政府投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格达奇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鼓励新建工业建筑、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等创建,实施试点示范,促进绿色建筑区块化发展。
      (二)推广节能绿色建材。大力推动政府投资建筑和公共建筑率先使用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等节能建材,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在新建建筑中的广泛应用。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绿色技术。加强节能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组织推荐优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绿色技术、绿色建材纳入省推广目录,引导工程建设单位优先使用纳入推广目录的绿色节能技术、建材和产品。
      (三)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项目审批部门,强化对应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审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对应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时,要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在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时,要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在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加强规划许可管理。加强对绿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发挥规划审查把关的决定作用。自2019年起,县级以上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作为硬性约束指标纳入各级法定城乡规划,并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在审核规划方案、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审批。不满足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通过规划方案,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加强设计审查管理。设计单位对应当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要严格对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认真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审图时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执行,其余建设项目按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若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季度将有关绿色建筑的施工图审查结果上报当地住建局。
      (六)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绿色施工,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和绿色施工要点。监理单位应制定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绿色建筑实施质量。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七)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对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时,要对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八)加强绿建标识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科〔2018〕7号)要求,积极组织指导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绿色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高于行署住建局要求的三年计划目标。科学安排目标进度,细化推进措施,建立责任清单,压实各方责任,有步骤、按计划推进实施,形成地、县两级协调一致的长效推进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行署住建局负责各县(市)、区绿色建筑完成进度的日常督导、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通过季报制督促各县(市)、区工作进展,实施半年排名通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专项检查,考核绿建工作贯彻实施情况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开展宣传推广。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色建筑知识,提升开发、建设、设计单位及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2018-2020年各县(市)、区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分解表

 

解读链接地址:

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2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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