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8-06-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18〕22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一次性安置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根据2018年行署林管局第4次常务会议的研究意见,现将一次性安置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起,一次性安置参保人员以缴费年度大兴安岭地区上年度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自愿选择两种缴费方式:
(一)不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比率是4.5% 72元(大病救助)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比率是8% 72元(大病救助)
个人账户的划入按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执行。
二、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8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费期,预缴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从参险年度至享受退休待遇期间必须连续缴费。一次性安置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最低连续缴费满1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连续缴费满10年的,需按规定缴费满10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安置人员每年需继续由个人全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72元,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三、一次性安置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若要建立个人账户,需从参险年度起补足医疗保险费差额(按本通知规定的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扣除已缴费金额)。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一次性安置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可自解除劳动关系年度起,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四、一次性安置人员可携带一次性安置合同、身份证及有关参险证件截止2018年11月30日到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手续前,办理参保或补缴手续,过期不参保、不补缴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五、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完成2017年度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0年的一次性安置参保人员),可持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7年退费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解读地址链接(复制链接粘贴到网页地址栏中查看):
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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