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8-01-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18〕1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地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2.2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2.4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5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6县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和职责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2预测、预警信息接收与分析
3.3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ⅰ级响应
4.3ⅱ级响应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程序
5.2信息报告内容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新闻报道
5.6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抚恤和补助
6.3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应急运输力量的保障
7.3奖励与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切实加强我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及相关地级专项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主要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运输保障。
(1)突发事件。包括发生自然灾害(洪水、地震、台风、泥石流、雪灾等)、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是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大疫情、重大伤亡救治等)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2)交通运输部门本身所需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包括市场供求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道路运输运力不足或正常运力不能按时到位,影响旅客或重要物资安全、及时运输;公路交通异常阻断,严重影响道路客货运输等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3)政府指令性任务或国防交通运输保障等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包括举行重大活动(国事会议、大型体育运动会、大型展览等)时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和涉及跨县(区)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行署责成行署交通运输局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组织机构由地、县两级组成,在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2.1地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行署交通运输局成立地区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地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行署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行署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行署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担任。
行署公路管理处、行署道路运输管理处、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大兴安岭处、行署农村公路管理站等单位负责人为行署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成员。
2.2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地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及政策、规划,下达各县(区)应急运力储备计划。
(2)负责启动和终止地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响应,统一领导地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处置工作,发布调度指挥命令。
(3)根据需要,会同行署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4)抓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建设。
(5)研究决定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重大事项。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大兴安岭处负责协助管理应急保障车辆队顺利通行。
行署公路管理处、行署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为应急保障车辆提供快速通道。
2.4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道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行署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担任。职责包括:
(1)负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编制和修订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3)收集、汇总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需求信息,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保障工作。
(4)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督促落实应急保障人员、车辆和设施设备。
(6)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
(7)开展应急保障综合演练和业务培训工作。
(8)承办行署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5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当启动地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由行署交通运输局选派一名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被保障地的交通运输局局长或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有关人员担任。具体职责为:
(1)贯彻落实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和被保障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应急运输工作批示,提出应急运输具体措施。
(2)指导监督应急运输工作,协调解决应急运输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3)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4)掌握应急运输动态状况,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调整部署应急运输工作措施。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的建议。
(6)完成被保障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6县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和职责
(1)参照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组织和部门职责,制定本辖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在同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应急保障工作。
(2)负责落实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所需车辆、人员、物资、设施、设备。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1)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气象灾害等需要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事件分别由相关管理部门提供预警信息。
(2)道路运输量与运力信息、道路运输市场信息、公路阻断信息等由交通运输相关部门负责监测并提供。
(3)地区或交通运输厅下达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信息。
3.2预测、预警信息接收与分析
(1)行署交通运输局负责与气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环保、水务、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传输机制。
(2)地、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接收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其对道路运输的影响程度,预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需求级别。
3.3预警预防行动
地、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运管机构必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和管理机制,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值班和应急备勤,建立、培训专(兼)职应急保障力量,配备相关技术装备;对各方面提供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和核实,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3.4预警支持系统
行署交通运输局建设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交通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行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地、县两级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需求程度或上级下达的保障需求,将道路运输保障分为ⅰ级(地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ⅱ级(县级),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预警信息,进行分级响应。
4.2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当地级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其他运输方式阻断或运力不足等各种原因,大批人员或重要物资运输需由行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或紧急运力组织时。
(2)需要由行署交通运输局组织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
(3)地区、省交通运输厅指令需要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
(4)县级政府出现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需求超出县级保障能力,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援助请求时。
(5)多个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可能出现运力紧张时。
(6)出现其他可能需要行署交通运输局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情况时。
响应措施:由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应急行动,必要时,向省交通运输厅请求支援或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应急行动。
4.3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当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其他运输方式阻断或运力不足等各种原因,人员或重要物资运输需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或紧急运力组织时。
(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通知,需要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
(3)县级政府认为需要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
(4)出现其他可能需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情况时。
响应措施:由地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应急行动,并向地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必要时,向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请求支援或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应急行动。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程序
ⅰ级响应启动后,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应将进展情况及时报行署交通运输局,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行署交通运输局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应急保障情况简报,报行署政务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2731200)和省交通运输厅。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县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应急保障情况简报。
5.2信息报告内容
(1)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背景情况、损害程度、防控和处理情况。
(2)应急物资需求情况,包括货物种类、数量、包装、作业地点、运输条件、运送时间、车型及吨位要求等。
(3)道路状况、损坏程度,并明确指出运输路径和备选路径。
(4)应急运输带队负责人和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车辆类型、吨位、数量、其他支援装备和防护器具等配备情况以及备选方案等。
(5)请求上级或同级支援的具体要求,包括车型、吨位、数量、报告任务的时间、线路和地点以及货类和作业要求。
5.3紧急处置
当启动紧急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时,地、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参与保障活动,做好信息搜集、协调指挥等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4指挥和协调
(1)当启动ⅰ级以上响应时,行署交通运输局和相关县(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均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状态,确保行署、县(区)两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的信息沟通。
(2)现场应急指挥小组在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实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现场工作,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保障任务实际,优化措施,研究保障方案,和当地政府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保障行动。
(3)当启动ⅱ级响应时,应急响应指挥协调机制可参照ⅰ级发生以上应急响应程序。
5.5新闻报道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地、县两级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5.6应急响应终止
(1)ⅰ级响应终止程序。当行署取消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需求指令或按照突发事件保障需求,安全、及时将旅客或应急物资运输至指定位置后,经地区道路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2)ⅱ级响应终止程序。当行署交通运输局或县(区)政府取消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需求指令或按照突发事件保障需求,安全、及时将旅客或应急物资运输至指定位置后,经地区道路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按照“谁征用、谁补偿,谁受援、谁补偿”的原则,由被保障单位或下达保障通知的政府负责补偿;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的车辆,应按照当时行业收费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6.2抚恤和补助
被保障单位或下达保障通知的政府对因参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法律援助;对参加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6.3总结评估
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上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
各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提出的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由行署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2应急运输力量的保障
(1)应急运输力量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运输力量和国家、政府所属公务运输力量,其他可投入运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车辆和设备。依托较大规模的运输企业,建立应急运输车队,形成组织严密,指挥灵活,行动迅速,机动性强的应急物资运输能力。应急运输车队规模为:加格达奇、呼玛、塔河、漠河各20台客车、50台货车、2台危险品车辆、10台特种车辆(应急通信车、钩机、拖车、铲车、加油车);其他县(区)各5台客车、20台货车、1台危险品车辆。
(2)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分解到本县(区)的货物运输应急运力落实到位,其中危险货物运输应急运力应根据本地危险货物种类及构成等实际情况确定,并于每年1月1日前将当年货物运输应急运力的落实情况报行署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货物运输应急运力需调整的,应及时报行署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和调整。除货物运输应急运力外,还应准备部分后备运力,指定辖区内1至2家规模较大且经营管理规范的货运或物流企业的5吨以上货运车辆作为货物运输应急运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的补充。应急运力由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上述规模组建。在确保完成行署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应急运力的组织和调用以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组织紧急物资运输。辖区内应急运力不能满足需要时,各县(区)提出申请,由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用其他县(区)的应急运力,以保证紧急物资运输任务完成。应急车队的人员一般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以及带队人组成。
7.3奖励与责任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服从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车辆参加道路运输应急行动;保持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2)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在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或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参加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4)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或不听指挥、临阵逃脱以及破坏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2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动员,自觉行动,高效运转。
地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应定期举行较大规模的实战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应应急预案,确保与行署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复制链接到网页地址栏查看):
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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