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 发布机构: 行林办秘书科
发布日期: 2017-10-11 废止日期:
文 号: 署办规〔2017〕33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业推进方案

发布时间:2017-10-11 14:56:30 【字体: 】

              大兴安岭地区矿产资源丰富,成矿地质条件优越,是国家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定的20个重点成矿带之一,是省政府实施地质勘查三年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潜力巨大。针对绿色矿业推进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存在推进速度慢、见效慢、对经济拉动不足等问题,为加快推进绿色矿业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紧紧围绕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创新发展“六大产业”,深入实施“三大工程”,着力营造“两大环境”总体部署,以提高全区地质勘查程度、查明资源储量为前提,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以建设绿色矿山为目标,以地质勘查三年专项行动为支撑,全力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争“开发一点、保护一面、造福一方”, 以矿产资源开发的“金山银山”反哺大兴安岭林区生态建设的“绿水青山”,努力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经济转型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驱动、优化布局。通过理念创新,不断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坚持有保有压,“扶大、限小、清散、治乱”,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努力形成规划——勘查——开发——保护的完整产业链。
       (二)快速勘查、规模开发。构建多元化和多方联动的地质找矿新机制,借助地质勘查三年专项行动,突出抓好稀土、铅、锌、铜、铁、金、煤、石墨等重点矿产勘查,实现找矿快速突破。坚持规模化开发,鼓励中型以上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大投入、大开发、大产出”。
       (三)保护环境、和谐发展。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已编制上报的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按照限制类和禁止类的管控要求,科学、有序发展绿色矿业,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筛选重点项目。科学设定重点项目准入门槛,项目禁止设在自然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突出稀土、铅、锌、铜、铁、金、煤、石墨等优势矿种;属于地质勘查三年专项项目;经充分论证勘查开发潜力较大的项目;经估算资源量达到中型以上的市场出资项目。科学制定重点推进矿业项目计划,建立项目库,由地区绿色矿业推进领导小组严格筛选、审定重点项目,经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审议后,下发给各县区政府、林业局。把重点推进的矿业项目列入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重点督办任务,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政府审批指标向重点项目倾斜,各项行政审批实行领办制、代办制,明确办理时限,限时办结,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积极推行双业主制。明确各级政府、林业部门、行政部门、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林业局的综合协调作用。在矿山建设和地质勘查施工过程中,所在地县区政府、林业局可作为项目一方主体,成立专项推进组,委派林政资源、森林防火等专业管理人员,帮助矿业项目办理占用林地、土地和防火等各项手续;派遣专业人员现场督导勘查队伍做好植被恢复、森林防火等事项,确保重点勘查项目顺利实施。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作为另一方主体,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资金投入、工程施工等,保证工程质量、实施进度和安全生产等,并积极配合县区政府、林业局做好相关工作。
       (三)切实推进绿色勘查。积极征求省国土资源厅和地勘部门意见,切实强化勘查单位和矿业权人的生态保护意识,实施绿色勘查。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制定有利于促进绿色勘查、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用制度推动绿色勘查。地勘单位要积极探索研究高科技找矿手段,采用便携式钻机、以浅钻或小角度钻替代槽探工程等方式,推广使用绿色找矿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创新矿产资源勘查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实施探采加一体化。对于前景较好的勘查项目,完成一定的勘查投入后,推行勘探、采矿、加工一体化,积极推荐纳入全省资源与深加工一体化项目投资主体进行招标,以公开透明、市场竞争的方式,积极引入资金雄厚、管理完善、技术先进、市场领先的大中型矿业企业,延长矿产资源开发产业链,实现资源收益最大化。有效解决圈而不建、占而不采、游资炒矿等行为,减少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环节和交易成本。同时,借助省政府统一推进招投标、签订合同承诺帮助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的有利时机,加大推进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五)盘活矿业经济存量。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我区矿业项目停产的原因,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指导和服务,分类施策,积极盘活已发现矿产地、已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已达到开采条件的岔路口钼多金属矿、飞虎山铅锌多金属矿、旁开门金矿要制定推进计划,加快探转采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尽快投入生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七台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和龙煤集团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5〕117号)保留的需扩能改造的煤矿,要尽快完成扩储、扩能工作,达到批复的生产能力;因市场因素造成停产停工的,引导矿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降低生产成本,企业根据市场行情选择复产或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转型发展;因不符合国家矿山建设“六大安全系统”要求造成停产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联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政策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改造,尽快达到开复工要求;对于缺乏资金造成停产的,应积极帮助引入战略投资者,让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占股、股权置换、转让等方式,盘活现有矿业权,助力全区矿业产业化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绿色勘查制度。根据工作实际,与专业机构合作,研究制定槽探回填恢复治理工艺规程,采取分层挖掘、分层回填等方式,减少对植被的影响,促进植被恢复和森林质量的提高。建立槽探恢复保证制度,地勘单位负责恢复。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施工方、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三方对林地恢复情况进行验收,直至验收合格。积极探索和推进勘查施工探槽与林业防火隔离带设计相结合的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勘查施工对林地的占用和资金的重复投入。
       (二)强化利益机制调整。认真执行现有的矿业项目财税利益共享分配办法,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税费中的教育附加、城建税、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基金收入全部留给所在地县、区,其他税费收入由林业局和林业局所在地县区政府按5:5进行分成。充分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积极争取省财政厅支持,建议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分成比例,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分成向林业局倾斜,争取由现行价款分成地区5%、县区政府15%、林业局5%的比例,调整为地区5%、县区政府10%、林业局10%,建议从地勘单位的分成中拿出5%给林业局,林业局总计分成15%,统一由行署拨付,作为当地森林植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障矿业经济发展的其他费用等。
       (三)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征求林业部门意见,促进各县区政府、林业局协调处理好防火期长与施工期短、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关系,杜绝勒拿卡要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矿业发展投资环境。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区成立绿色矿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全区绿色矿业推进工作中重点项目筛选,矿权、林权、地权与权益分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有关事项,及时研究解决绿色矿业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地区分管领导,国土资源局、林政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发改委、防火办等单位负责人,各县区政府、林业局主管国土、林政、环保、住建、发改、防火的副县(区、林业局)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国土资源局,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为全区矿业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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