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7-09-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17〕29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1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分级负责
行署有关部门在行署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县(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县(区)协商办理。
1.2.2及时应对
行署各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依法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7〕43号)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行署本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地本级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行署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改、审计、金融办等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较多的农村公路指挥部、加格达奇机场筹建处等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成员单位名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2.2部门职责
2.2.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发改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7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建立行署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行署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定期评估和通报行署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做好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信息报告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行署本级对于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行署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行署本级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2.3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分类处置
3.3.1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行署本级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 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债务风险事件
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发生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行署本级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行署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行署本级需要认定为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应急响应
行署本级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并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及《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黑政办函〔2017〕43号)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
行署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行署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中央、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及时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省政府报备。
5后期处置
5.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行署和省政府报告。
5.2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
6.2人力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业务能力,并部署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责任追究
6.6.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做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重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责任追究程序
(1)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行署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行署财政局制定,报行署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行署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3月14日印发的原《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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