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 发布机构: 行林办秘书科
发布日期: 2017-08-09 废止日期: 2022-08-16
文 号: 署办规〔2017〕24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已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09 08:38:33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关于科学编制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解决和理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城乡规划体系全覆盖。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2017年起要全面启动建制镇以上城镇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推进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海绵城市、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开展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到2020年全面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
       (二)县(区)管理机构全覆盖。建立健全行署和县(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在现有体制下地区增设城乡规划二级管理机构,力争到2020年行署和漠河、塔河、呼玛三县及加格达奇区设立独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其他区完成住建局内部机构设置。
       (三)城乡规划监管全覆盖。进一步明确地县两级规划监管职责,建立规划定期评估制度。严格“三区”、“四线”和道路红线管理。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规划核实备案制度、合规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划批前批后公开和展示制度、规划督察员制度,实现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机构职能,强化城乡规划领导
       (四)完善城乡规划决策机构,推进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运行。各县(区)应当在2017年8月前完成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设立工作,全面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充分发挥其在规划决策过程中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程序化、法制化。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全区城乡规划工作最高议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审议城镇体系与城乡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县(区)和图强、阿木尔、古驿镇、韩家园林业局局址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各县(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查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指导县(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加强行署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行署住建局内设城乡规划二级管理机构,即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打好城乡规划工作基础,确保城乡规划工作有效运行。行署城乡规划局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城建档案、风景名胜区、测绘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组织县(区)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负责县(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一书两证”核发工作;负责城市设计、城乡规划设计、测绘行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承担行署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强化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解决以建设行政代替规划行政问题。漠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确保行政执法权力不受削弱。漠河县要加强现有的城乡规划局职能和队伍建设,呼玛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成立独立的管理机构或二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形成地、县两级管理有效衔接,解决独立执法资格和行政权威不足与职能重要性不相称问题。
       图强林业局局址(图强镇)、阿木尔林业局局址(阿木尔镇),依法纳入漠河县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十八站林业局局址(古驿镇)、韩家园林业局局址,依法分别纳入塔河县、呼玛县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图强、阿木尔、十八站、韩家园林业局应当主动配合相应的县、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工作。行署、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六)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乡镇场村,各类园区)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统一由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确保城乡规划统筹、审批“一支笔”的原则落到实处。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及黑政发〔2009〕54号文件规定,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监管提供经费、技术力量及人员保障,将经费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完善规划体系建设,严格规划编制审批
       (八)完善以总体规划为统领、详细规划为衔接、专项规划为支撑、各类非法定规划为辅助的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各县(区)要确保规划管理和编制经费持续投入,做好城镇总体规划、控详规划编制、审批、备案、评估和修改的管理工作。依法推进城镇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评估制度,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建立相互衔接、层次清晰、统一协调的城乡规划体系。
       (九)深化细化总体规划,全面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每年要以不低于建设用地25%的速度,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达到近期规划建设用地全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切实满足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求,提出有关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没有编制和未经行署备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严格城乡规划审批,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方可进行修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并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条件通知书》所确定各项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备案。
       (十一)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探索完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县(区)要设立乡级规划建设协管责任人开展规划核实工作。以强化管理、高效便民、因地制宜为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制定规划,在确定区域外的村庄可以制定村庄整治规划和房屋建设要求,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要求,以指导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
     四、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十二)依法实行备案合规性审查制度。借助行政审批平台,建立规划审查密钥系统,给经法定程序颁布并备案的规划发放“密钥”,以强化规划实施和审批程序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在密钥系统管理尚未实施的过渡时期,各县(区)要将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向行署备案,进行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合规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
       (十三)依法建立规划督察员巡视制度。建立由行业内专家和社会相关人士组成的专家库,采取调取专家、抽选项目等方式开展建设项目督察工作。依据已经备案的规划,每年例行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实地督察,严格查处违规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更改、调整规划,坚决制止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的行为,确保规划依法执行。要发挥微信微博信息快捷及社区和居民日常监督作用,采取聘用奖励社区居民建立群众监督网方式,为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私接滥建行为提供即时信息。
       (十四)依法建立规划公开和展示制度。积极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实施许可的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以及批前公示、听证会、论证会等。除法律规定保密内容外,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要依法通过制作电子沙盘等形式,在展馆等公共场所和建设项目现场公开、展示。
       (十五)依法实行城建档案报送制度。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分散归集,保障档案的安全性,提高档案的有效利用率。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并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明确报送内容和要求。严格城市道路、给水、供热、通信、排水等城市管线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竣工档案报送,以填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空白。
       (十六)依法实行人大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管理中,要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府层级监督等项监督,并适时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十七)加强规划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划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实施。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十八)加大规划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媒体、报刊等多种宣传途径,对城乡规划进行宣传,营造先规划后建设,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舆论氛围。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参与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的力度,提高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增强规划即法、依法建设的理念。
       (十九)强化规划队伍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规划管理部门职能,落实专职从事规划管理工作的人员,增强上下联动,切实提高规划工作质量。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专业技术人员,逐步改变规划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策略,与省内外城乡规划专业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合作,建立城乡规划设计、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制度,多方面多角度参与本地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提高综合管理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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