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7-08-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17〕23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按照国家防洪防汛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要求,为防治洪水和减轻洪水灾害,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洪水灾害的防御工作,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小水不成灾,大水不死人”的目标,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结合大兴安岭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洪水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现代化水平。
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切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争取防汛工作主动权。
4.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二、防汛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集团公司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和林业局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施业区)域的防汛工作。
(一)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防指)在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地防办)设在行署水务局。
1.地防指组织机构组成
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成立由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任指挥,行署、林管局分管领导、军分区副司令员、行署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地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工作。办事机构为地防办设在行署水务局。
成员单位:军分区、地委宣传部、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集团公司财务部、行署水务局、行署交通运输局、行署住建局、行署公安局、行署安监局、行署农委、行署民政局、行署卫计委、行署工信委、行署国土资源局、行署教育局、行署粮食局、行署旅游委、地区气象局、地区水文局、行署防火办、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台、大兴安岭日报社、地区国网供电公司、加格达奇铁路车务段、地区石油公司、地区武警支队、地区森林支队、地区电信公司、地区联通公司、地区移动公司。
2.地防指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省防总和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全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灾情、工情信息,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指 挥(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负责地防指全面工作。
副指挥(行署、林管局分管领导)协助指挥开展工作。
副指挥(军分区副司令员)协助指挥协调、调度全区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指挥(行署水务局局长)协助指挥抓好全区防汛日常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组织防汛会商,组织水利和防汛技术专家提供z6尊龙旗舰厅的技术支持。
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
地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抢险宣传工作导向,及时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
行署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防洪工程项目审核、上报、争取等工作。
行署财政局负责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应急反应、特别救助专项砍块资金,用于在抗洪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林业防汛救灾资金的筹集,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的使用。
行署水务局负责防汛日常工作和全区防洪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水利和防汛z6尊龙旗舰厅的技术支持,组织落实全区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行署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城建设施的安全度汛、城市内涝防御和洪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行署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防洪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工作。
行署公安局负责全区防汛抢险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保障抗洪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行署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防汛期间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行署安监局负责监督和处理防洪抢险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行署农委负责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抗灾减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行署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受灾情况及灾情发布,并及时向地防指提供灾情信息,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行署卫计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行署工信委负责组织地区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食品及抗洪抢险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保证及时供应,参与紧急抗洪抢险应急物资采购。
行署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工作,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救灾占地、用地问题。
行署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学校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及相关保障工作。
行署粮食局负责解决和调运救灾粮食。
行署旅游委负责防汛期间旅游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防洪安全。
地区水文局负责水文测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水情、雨情信息,对较大汛情的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
地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地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行署防火办负责汛期车辆、通讯和人员调配。
加格达奇铁路车务段负责全区铁路系统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台、大兴安岭日报社负责防汛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导经地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本系统通信工程的安全度汛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无偿提供应急通讯设备,保证各级防汛指挥部的信息畅通。
地区国网供电公司负责汛期供电线路的抢修,保障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区的电力供应。
地区无线电管理处负责防汛抗洪无线电通信频率的正常使用。
地区石油公司负责汛期燃料的供应储备,确保防汛抢险需要。
地区武警支队、森林支队负责实施抗洪抢险和救灾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地防指组织机构人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每年地防指成员变化进行调整。
4.地防办职责
承办地防指的日常工作,贯彻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区防汛工作,提出全区防汛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负责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
(二)地区包片领导
按照地区防火责任制划分领导防汛包片责任区,每年以地区防火办文件确定。
1.南部战区(加格达奇区 松岭区 加格达奇林业局)
2.东部战区(呼玛县 十八站林业局 韩家园林业局)
3.中部战区(塔河县 新林区 呼中区)
4.北部战区(漠河县 阿木尔林业局 图强林业局)
(三)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防汛指挥部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必须设立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当地政府、林业局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防汛指挥部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并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三、防汛会商
(一)会商制度
坚持实行防汛会商制度是保证防汛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的重要工作方法。根据我区多年来防汛工作的成功经验,汛期实行汛前、汛中会商制和汛情紧急会商制。
1.汛前会商制。汛期前,地防办组织水文、气象部门召开汛情会商会,分析预测全年的汛情发展变化趋势,据此明确全年的防汛工作总的目标和任务,确定防汛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科学部署全年的防汛工作。
2.汛中会商制。汛期,地防办不定期组织水文、气象部门召开汛情会商会,分析预测短期汛情发展变化趋势,据此科学部署防汛工作。
3.汛情紧急会商制。当有重大天气预报或遇重大汛情时,地防办根据防汛形势需要决定召开紧急防汛会商会,针对汛情特点采取相应措施,科学指挥防汛救灾工作。
(二)会商程序
地防办按工作程序为地防指紧急防汛会商做好服务工作。
1.地防办在接到气象、水文部门或上级部门告知强降雨天气预报或大洪水预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地防指领导。同时,根据汛情趋势、工情状况和灾情发生特点,初步分析面临的防汛形势,尽快提请地防指领导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防汛会商会,做到及时会商,超前决策,精心部署,科学防御。
2.地防办迅速收集、整编好防汛指挥决策所需的信息材料,供防汛紧急会商时之用。防汛紧急会商要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防汛工作的首要目标,以确保沿江河城(镇)的防洪安全,确保各类水库、堤防安全度汛,确保山洪灾害的防洪安全以及低洼易涝地带群众的安全转移为防汛工作的重点,提出针对性的防御措施,全面部署防御工作。
3.地防办负责对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出现灾害性天气,密切监视天气、汛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水利工程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地防指领导汇报。根据防汛形势的发展趋势,必要时要提请地防指领导召开全体成员单位防汛会商会,以做到科学调度、迅速调配抢险物资和队伍,全力做好防汛救灾工作,尽可能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洪水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4个预警级别。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洪水灾害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二)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警报器等方式进行。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
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地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地防办,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全区主要河流堤防、涵闸、大中小型水库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地防指,经地防指领导同意后,立即报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及政务值班室(0457-2731200)和省防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桃源峰水电站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应立即报地防指,同时经地防指领导同意后,立即上报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和省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立即启动抢险预案,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地防指,地防指(经指挥同意后)上报到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水灾情。
(三)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镇防洪应急预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区)、林业局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山洪易发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预警提供基本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发放“明白卡”。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当地防山洪预案,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5.紧急预警
地防办按照洪水灾害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对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的洪水灾害及时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提出预警建议。
(四)预警支持系统
1.洪水风险图
(1)各县(区)、林业局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2.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洪水灾害应急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并与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4个预警级别相对应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水利、防洪工程按批准的调度权限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桃源峰水库应按照批准的调度运行计划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地防指报告;其他水库应按照有管辖权的县(区)、林业局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调度。地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二)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
(1)黑龙江、呼玛河、额木尔河、甘河之一发生特大洪水。
(2)全区主要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县(区)、林业局城区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4)桃源峰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地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向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提出ⅰ级应急建议。各级政府发布相应信息,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和省防指。地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水利工程和防汛专业技术人员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地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地区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行署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地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各相关县(区)、林业局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启动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各有关县(区)、林业局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和地防指。相关县(区)、林业局的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
(1)黑龙江、呼玛河、额木尔河、甘河之一发生大洪水。
(2)全区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古里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地防指副指挥(行署、林管局主管领导)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作出相应防汛工作部署,向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提出ⅱ级应急建议,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后,各级政府发布相应信息,并在2 小时内将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同时上报省防指。地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地防指加强值班,不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导汛情及抗洪抢险工作情况。地防办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各相关县(区)、林业局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各有关县(区)、林业局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相关县(区)、林业局的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四)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
(1)黑龙江、呼玛河、额木尔河、塔河、甘河、多布库尔河之一发生较大洪水。
(2)全区主要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地防指副指挥(行署、林管局主管领导)主持会商,作出相应防汛工作安排,在2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同时上报省防指。地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并在12 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地防办加强值班。
(2)由各相关县(区)、林业局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地防指。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五)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
(1)黑龙江、呼玛河、额木尔河、塔河、甘河、多布库尔河之一发生一般洪水。
(2)乡镇林场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地防指副指挥(行署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报告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时通报地防指各成员单位。地防办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防汛工作的指导。
(2)由各相关县(区)、林业局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出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地防办。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六)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或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要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场)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黑龙江、呼玛河等主要河流堤防决口和大型水库溃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地防指和省防指。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封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七)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由县(区)政府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上报地防办。地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地防指领导报告,经地防指领导同意后报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八)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九)抢险救灾
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z6尊龙旗舰厅的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十)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十二)信息发布
1.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防汛动态等,由地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地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各地防汛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十三)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六、应急保障
全区防汛队伍、物资、设施设备与全区森林防火队伍、物资、设施设备实行资源共享。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确保信息畅通。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1)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军分区负责抢险期间部队兵力的调配。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部队集结地等。
(2)专业扑火队
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专业扑火队汛期受各级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
(3)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
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抢救伤员、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
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物资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8.资金保障
地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防汛抗洪经费,用于防汛抗洪需要,各县(区)、林业局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防汛抗洪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抗洪机构运行和防汛物资储备、水利工程应急除险、防汛抢险。省级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洪补助费,地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洪水灾害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
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三)技术保障
1.防汛指挥及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系统
已建设成省、地、县三级防汛指挥及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形成覆盖省、地、县三级防汛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提高防汛指挥的决策和反应。
2.防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有关水利设计、科研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方案,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
(四)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照管理权限,由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部加大《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演习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七、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
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五)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八、建立监督机制,实施责任追究
为保证应急抢险按预案有序进行,有效调动各方面力量,各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调合作,发挥应有作用,建立应急监督机制。
(一)事前监督
汛期地防指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区)、林业局防汛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对落实不到位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抢险督察
应急事件发生后,地防指成立督察组,督察各县(区)、林业局、地林直各单位落实省、地防汛要求情况和命令执行情况,督促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三)责任追究
地防指成立纪律检查组,由纪检部门对工作拖拉、推诿、不到位,对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损失的,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防汛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汛期必须坚持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有关部门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的原则。严格执行防汛工作纪律,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 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1.黑龙江省汛期:我省汛期分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
2.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10年一遇的洪水。
3.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年~20年一遇的洪水。
4.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年~50年一遇的洪水。
5.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6.明白卡:山洪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简称,卡片上有住户家庭成员、预警信号、信号发布人和防汛值班电话以及逃险路线避险地点等信息。
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8.主要河流:指额木尔河、呼玛河、甘河、多布库尔河、塔河5条河流。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地防指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地防指负责解释。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对本预案中人员变化,地防指可以及时作出调整。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本辖区、本系统防洪抢险预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地防指备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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