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7-07-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17〕18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快速、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4)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合作,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2.1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等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2 分级标准
2.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2.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发生;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2.2.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区有2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区有2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区有5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区有5个以上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5)地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2.4 一般动物疫情(iv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动物疫情(iv级):
(1)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4)县(区)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防治指挥机构体系
行署和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治指挥部)。
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区)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辖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2 地区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3.2.1 地区防治指挥部组成
地区防治指挥部由行署分管农业副专员(林管局副局长)任指挥长;行署农委主任、地区畜牧总站站长任副指挥长;地委组织部、宣传部,行署农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卫计委、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区畜牧总站、疾控中心,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军分区后勤部、武警支队、森警支队、加格达奇火车站、机场为成员单位的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地区防治指挥部)。地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畜牧总站。
3.2.2 地区防治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做好辖区内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3 成员单位职责
地区畜牧总站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确认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等,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向行署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
地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行署发改委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行署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并监督主管部门规范使用资金。
行署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行署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行署科技局负责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行署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捕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行署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行署卫计委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行署交通局、加格达奇火车站、机场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行署工商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场所;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行署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地区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3.2.4 地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地区防治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承担地区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重大以上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地区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工商管理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3.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3.3 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地区畜牧总站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进行隔离、封锁,控制疫源流动。
扑杀处理组由地区畜牧总站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毒灭原组由地区畜牧总站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原及车辆、人员的消毒工作。
疫情监测组由地区畜牧总站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监测。
专家指导组由地区畜牧总站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治安管理组由行署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卫生监控组由行署卫计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工商管理组由行署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农贸市场肉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地区畜牧总站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定有关防控物资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
宣传报道组由地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
3.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地区畜牧总站负责组建地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本地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地区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政府应当参照地级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等相应的组织机构。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行署、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地区畜牧总站应当会同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照省、地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乡村动物防疫组织和兽医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行署政务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2731200,2731300),并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
4.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i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iv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四级。
5.2.1 i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政府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根据《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向农业部请求支援。
5.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省防治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将疫情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省防治指挥部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响应处置工作。
5.2.3 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较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行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疫情上报行署政务值班室和向省防治指挥部进行报告,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支援。省防治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地协助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5.2.4 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地区防治指挥部报告,地区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治指挥部应根据需要提供z6尊龙旗舰厅的技术支持。
5.3 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照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照规定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7)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8)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4 安全防护
5.4.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4.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县(区)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5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地、县(区)防治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6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区)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5.7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上级畜牧兽医部门。
6.2 表彰
行署、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地、县(区)防治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县(区)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区)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区)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区)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计委、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防治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区)以上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行署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区)以上政府应当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委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计委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和森警部队等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实行动态储备机制。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充足的应急防控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闭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7.2.6 经费保障
县(区)以上政府应当将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区)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系统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各级防治指挥部要对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地区畜牧总站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区)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地区畜牧总站备案。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大兴安岭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署办函〔2014〕20号)同时废止。
9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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