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7-04-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17〕7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规范的应急体制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快速高效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及对我区产生重大影响的邻区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的应急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行署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副总指挥:行署秘书长
军分区副司令员
行署公安局局长
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行署地震局局长
行署发改委主任
行署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军分区、地委宣传部、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红十字会、大兴安岭日报社、教育局、人社局、水务局、环保局、科技局、农委、粮食局、司法局、审计局、统计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旅游委、安监局、商务局、气象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团地委、外事侨务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无线电管理处、防火办、加格达奇铁路车务段、加格达奇铁路工务段、加格达奇机场、加格达奇航空护林站、地震局、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地区医院。
以上成员单位各设联络员1名,由本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2.1.2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2)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省政府支援和呼吁其他地区援助;协调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迅速调集部队并组织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地区有关部门和非受灾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3)召集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
(4)组建派遣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救援;督促县区、林业局地震应急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应急预案和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视灾情向省政府提出救援请求。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直接向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
(7)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8)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灾情调查与评估。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
专家组由地震、公安、消防、武警、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保、通信、电力、林业、气象、安全监管等单位业务骨干及高校专家组成。
2.2.2 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
(2)向市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等。
2.3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1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行署地震局。
主任:地震局局长
成员:大兴安岭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视情况和应急需要,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测组、条件保障组。
2.3.2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应急救援情况;向指挥部报告并通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向灾区和各有关部门传达国务院和省、地区的指示、命令。
(2)负责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落实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各方救灾、应急工作。
(3)负责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判断地震趋势;组织震灾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参与震区恢复重建。
(4)承担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4.1 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大兴安岭军分区
组成部门:公安局、工信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安监局、防火办、地震局、团地委、消防支队、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实施交通管制,清理灾区现场。
2.4.2 医疗卫生组
牵头部门:行署卫计委
发改委、民政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军分区、农委、公安局、红十字会、加格达奇铁路工务段。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计划储备和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安置;组织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人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辅导。
2.4.3 群众生活组
牵头部门:行署民政局
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财务部、人社局、农委、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外事侨务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监察局、审计局、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4.4 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部门:行署发改委
组成部门:财政局、工信委、人社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加格达奇铁路车务段、水务局、农委、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加格达奇机场。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交通及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生产,保障灾区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2.4.5次生灾害防范组
牵头部门:行署安监局
组成部门: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水务局、气象局、工信委、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科学技术局、人社局、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环保局。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灾区安全隐患和次生灾害的排查工作,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2.4.6 震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行署地震局
组成部门:科技局、民政局、气象局、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组织专家队伍进行灾情宏观判断和综合分析,提出灾情演变趋势和相关对策;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隐患,加强河湖水质及污染物监测防控。
2.4.7 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行署公安局
组成部门:司法局、武警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4.8 涉外事务组
牵头部门:行署外事侨务办
组成部门:民政局、卫生局、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负责对外联络,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
2.4.9 灾情调查评估组
牵头部门:行署民政局
组成部门:地震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2.4.10 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地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大兴安岭日报社、教育局、地震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4.11 生产恢复组
牵头部门;行署工信委
组成部门: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农委、安监局、统计局、法制办、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及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管扶持资金和物资,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5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主要职责及成员单位职责
2.5.1 指挥长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领导、指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持召开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批准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工作组及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向地委、行署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传达贯彻省地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2.5.2 副指挥长主要职责
(1)行署秘书长:协助指挥长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研究落实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地直及中直部门、有关县区林业局的抗震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完成地委、行署下达的其他任务。
(2)军分区副司令员: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对受灾地区及人员实施紧急救援。必要时,根据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向省军区请求本地以外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和空军开展人员和物资的空投、空运工作。
(3)地委宣传部副部长:统筹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4)地震局局长:向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工作组及需采取应急措施建议。开展震情监测、分析会商工作,向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汇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地委、行署并通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5)发改委主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础设施保障和抢修维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推动实施重建规划。
(6)民政局局长:汇集灾情、救灾、捐赠等信息报告地委 、行署并通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公安局局长: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5.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军分区负责制定所属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调配本地内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向省军区请求外驻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向省军区请求空军开展人员和物资的空投、空运工作。
地委宣传部负责灾区抗震救灾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以及网络信息舆情收集、研判、管控工作;配合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宣传口径,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行署法制办负责地震应急期间及灾后重建期间行署有关规划、规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行署外事侨务办负责疏散、安置灾区工作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外交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助对外接待和安排国内、外来我区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的人员;协助民政局、红十字会处理国内、国际捐赠事宜。
财政局负责协调县、区、局筹集、管理救灾资金;落实震后有关扶持资金、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工作。
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设施保障和抢修维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推动实施重建规划。
工信委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危险源及易燃易爆物进行排查,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指导和帮助受灾企业、群众生产自救,对企业受损及损毁情况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抢险应急物资、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等。
教育局负责统计灾区校舍、教学设备受损情况,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调配教学资源,指导灾区学生尽快就学。
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进行灾情综合分析,提出相关对策。
公安局负责组织在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协助民政局组织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民政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受灾人员救灾工作方案,调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及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救济工作;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组织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灾情收集、震害调查、损失评估工作;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外救灾募捐活动,接收、分配和发放各类捐赠款物。
司法局负责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人社局负责生产恢复及重建期间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障、震后表彰嘉奖等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灾区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监测、河湖水质监测和污染物防控。
住建局负责组织受损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交通局负责开辟救灾应急快速通道,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农委负责对灾区农作物及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灾区群众恢复农业生产。
水务局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险、排险及水利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源和易发生灾害的水利工程及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加强监视、巡查、控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河湖水质监控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震灾调查,对水利工程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商务局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食品及对灾区的供应。
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重大文化活动期间和重点文化场所的地震应急工作。
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病工作,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及转送安置,调集传染病防控和卫生监督人员,开展灾区防病消毒、疾病监测、生活饮用水源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心理辅导工作;协助民政部门组织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
审计局负责对救灾资金、物资筹集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监察局负责配合群众生活组做好救灾物资供应保障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统计局配合生产恢复组,负责对灾区相关受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质监局负责对救灾物品进行质量监管及灾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粮食局配合群众生活组,负责为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粮油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和食品安全风险的监督检测、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统一发布。
安监局负责组织受灾企业做好次生灾害抢险、排险工作,排查安全隐患,防范次生灾害发生;负责对灾区受灾工矿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企业恢复生产。
旅游委配合群众生活组,负责疏散、安置在灾区旅游的国内外游客。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调尽快恢复通信,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通信畅通;开通地震现场应急移动和固定电话通信,保障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信畅通。
防火办负责灾区森林火灾的防控排查工作;配合抢险救援组做好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工作。
气象局负责为灾区抢险救灾、群众生活安置和灾后重建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保障。
加格达奇铁路车务段、加格达奇铁路工务段负责调集、调用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险、排险,保障铁路货运和客运运输的畅通。
团地委负责管理和调配青年志愿者队伍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伤员救治、心理辅导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外救灾款物的募捐,接收、分配和发放政府捐赠资金、其他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参与应急阶段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参与伤员现场救治、心理辅导;参与灾后灾区重建工作。
大兴安岭日报社负责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地震信息和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告,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全面、真实和客观报道信息。
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灾区群众和企业的供电恢复工作,加强供电线路安全供电的可靠性,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地震局负责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汇集报送地震灾情信息;负责监测震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灾情速报和快速评估工作。负责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保障,向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应急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房屋安全鉴定、震害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新闻单位拟定应急宣传资料。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消防支队负责实施重点部位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次生灾害引起的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支队负责制定所属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参加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等重要场所和物品的警戒工作,各金融单位协助做好警戒工作。
加格达奇机场、加格达奇航空护林站负责协助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物资运输及人员运输工作。
地区医院配合医疗卫生组做好灾后伤员救治及疫情防控工作。
3.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区内发生7.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3.2重大地震灾害。区内发生6.0以上,7.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3.3较大地震灾害。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3.4一般地震灾害。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4.响应分级
地区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
i级响应对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对应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对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对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灾区应急救援能力等,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5.响应措施
5.1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震后20分钟内行署地震局迅速向省地震局和地区报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灾情。并提出启动地区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应对的建议。
5.1.2 指挥体系:地区在国家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地震应急工作。
5.1.3 应急措施:迅速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及时报告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辖区内的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启动地区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应对后,地区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部署,启动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司其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做好上级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进驻灾区现场后,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现场的救援指挥和协调工作。
5.2 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震后20分钟内,行署地震局迅速向地区报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灾情,并提出启动地区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的建议。地区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2.2 指挥体系:实施地区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地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
当省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体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5.2.3 运行程序
(1)依据震情、灾情,经地区同意,启动地区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地区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2)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报告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3)地区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所有成员到地区指定地点集结,并派联络员参加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4)地区、县区、林业局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地区和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启动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实施应急响应。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工作组进驻灾区,对口支援、综合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2.4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部署
(1)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救护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调地区军分区和地区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当灾害为重大时,向省政府建议启动省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2)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在灾区建立物资接收转运站,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组织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损毁的,要组织力量快速开展抢险救援,避免事态扩大。
(6)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助和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9)依法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跨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5.2.5 现场协调
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1)全面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向省地震局报告。
(2)指导受灾县区政府、林业局抗震救灾工作;协调灾区抗震救灾跨县区的重大事务。
(3)根据灾区县区政府、林业局抗震救灾的实际需求,协调落实现场应急资源调配方案;协调指导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非灾区政府、社会等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助灾区所在人民政府设置抗震救灾物资接收转运站,安排支援灾区的抗震救灾物资;协调安排灾区伤员后送工作。
(4)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后勤保障和交通运输。
(5)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灾区重大次生灾害处置。
(6)应急信息传递共享。地区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要抄报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求应予以满足;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7)指挥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灾区救援工作。各类救援队向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报到,按照部署到达指定地区后领受任务,并派联络员与灾区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工作联系。任务完成后,经灾区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或转场。
5.2.6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1)抢险救援阶段
地震发生后,第一周之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主要是抢险救援。此阶段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必需的抢修保通和运输。大规模抢救生命行动至第7天结束。其后,继续做好医疗救护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同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方面。
(2)灾民安置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大规模灾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灾害处置,以及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3)应急恢复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救生命、抢修保通、医疗救护、过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系统,保障抢救生命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开展。全面开展应急恢复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三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4)应急期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地区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
5.2.7后期处置
(1)震区所在县区政府、林业局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地区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2)震区所在县区政府、林业局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事后应当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震区所在县区政府、林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震区所在县、区政府、林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2.8 社会救助
(1)各级政府、林业局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2)地震灾区县、区政府、林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3)震区所在县、区政府、林业局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震区所在县、区政府、林业局相关部门以及群众组织应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6)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5.2.9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地区和省地震局。
(2)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林业局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上级政府、集团公司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5.3 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当地区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震后20分钟内行署地震局迅速向行署报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灾情。地震局提出启动地区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的建议;地区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5.3.2 指挥体系
实施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时,地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
5.3.3 地区指挥机构职责
ⅲ级应急响应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地区视情况启动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局了解和掌握灾区情况,及时向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震情灾情情况,指挥部负责做好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5.3.4 应急部署
(1)行署地震局迅速向地区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视震情和灾情,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统一部署。
(2)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3)视震情、灾情,派遣专业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
(4)视震情、灾情,部署相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4 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当地区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震后20分钟内行署地震局迅速向地区报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灾情。地震局提出启动地区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的建议;灾区县区政府、林业局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5.4.2 指挥体系
实施地震应急ⅳ级响应时,地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灾区县、区、林业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5.4.3 指挥机构职责
ⅳ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县区政府、林业局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地区视情况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行署地震局了解和掌握灾区情况,及时向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震情灾情情况,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5.4.4 应急部署
(1)行署地震局迅速向地区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视震情和灾情,派出地区现场工作组赴灾区。
(2)视震情和灾情需求,派遣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3)做好地震趋势判定、依据地震类型做好有关工作。
(4)做好地震知识宣传,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5.4.5 现场工作组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可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工作组。负责人为行署地震局局长。主要任务是:
(1)了解灾区的需求,帮助灾区开展工作。
(2)对支援队伍的行动进行协调。
(3)向地区和有关部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企业和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系统、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林业局建立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迅速启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抗震救灾工作。
人员抢救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消防部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专业扑火队、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医疗救护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县级地震部门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地震部门、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加格达奇铁路车务段、加格达奇铁路工务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林业局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4 电力保障
电力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6.6 治安保障
公安局、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7 物资保障
工信委负责行署药品储备,协调组织生产要素和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负责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6.8 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政府、林业局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灾区所在的县、区政府、林业局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县、区政府、林业局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地区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区政府和林业局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地区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6.9 技术储备保障
完善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传输。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
6.10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6.11 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林业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避险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震区政府、林业局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6.1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应急准备和演练
7.1 信息监测和预防预警行动
全区各地震台(站)和宏观信息网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行署地震局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及邻区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地区根据省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部署和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意见,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
根据省政府短期地震预测区通报,地区及时通报所在县区政府、林业局及时做好防震减灾准备,行署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地区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地方政府、林业局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1)地震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7.2 预案体系建设
大兴安岭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林业局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乡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圆、医院、大型商贸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石油管管道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抗灾工作预案,报当地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区局应急办备案。
7.3 救援队伍建设
县、区政府和林业局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扑火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全区各县、区、林业局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4 指挥平台建设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具备震情监视、灾情速报、数据处理、信息传递、辅助决策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完善与地震应急相关的应急指挥平台功能,以形成上下贯通、横向联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反应灵敏、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7.5 应急物资与资金准备
行署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农委、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商务局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财政局、财务部做好筹集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民政局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呼吁社会各界募捐。
7.6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各县区政府、林业局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避难基础设施场所。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地震部门要积极组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切实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意识,增强群众的地震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县区政府、林业局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岗前和常规性培训;防震减灾知识要进入各类学校课堂和成人培训内容。
各县区政府、林业局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进行1次应急演练。
8.附则
8.1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地震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行署地震局会同地区有关部门制定地区地震应急预案,报行署批准实施。
8.2各成员单位预案编修与管理
大兴安岭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和林业局应当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8.3 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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