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 发布机构: 行林办秘书科
发布日期: 2017-04-06 废止日期: 2022-08-16
文 号: 署办规〔2017〕6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已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04-06 14:49:25 【字体: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止燃气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燃气应急管理体系,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及造成的损失,规范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组织机构
       大兴安岭地区成立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或林管局分管副局长)任指挥长,行署秘书长、行署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的大兴安岭地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处置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地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住建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行署住建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行署住建局、行署公安局、行署卫生计生委、行署安全监管局、行署民政局、行署财政局、行署交通运输局、地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
       2.1.2 指挥长职责
       主持大兴安岭地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对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
       2.1.3 副指挥长职责
       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行署住建局职责:负责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行署公安局职责: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地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行署卫生计生委职责: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行署安全监管局职责: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行署民政局职责: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或牺牲人员残疾等级和牺牲性质进行认定,并予以优待、抚恤和补助。
       行署财政局职责:督促县(区、局)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行署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受损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
       地委宣传部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组织新闻单位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1.5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落实地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指挥、协调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负责联系燃气专家组,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
       协调、指导各县(区、局)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负责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其他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组织机构
       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疏导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制定救援抢险方案。
       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抢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及时向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处置程序。
       2.2.3 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行署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和工作要求,负责各工作组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行署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按照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救援抢险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危害程度。
       治安疏导组:由地区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搜集与事件有关的人证、物证等资料;负责疏散群众、伤员,组织人员撤离,指导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医疗救护组:由行署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宣传信息组:由地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相关信息进行传递及拟定新闻稿和新闻发布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行署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车辆调配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行署安全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搜集与突发事件有关的证据资料,进行事件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善后处理组:由行署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抚恤、理赔及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3.1 专家组的组成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由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行业的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
       2.3.2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z6尊龙旗舰厅的技术支持。
       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2.4 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职责
       负责制定本辖区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
       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应急保障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3.1.1在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行署住建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单位、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生产、供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和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1 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监测大兴安岭地区燃气安全动态以及预测燃气风险的机制。
       3.1.1.2 对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监测。
       3.1.1.3 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3.1.1.4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3.1.2 各县(区、局)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
       3.2.1.1 燃气主管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镇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3.2.1.2 规划部门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件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2.1.3 燃气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2.2 预警
       3.2.2.1 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3.2.2.2 燃气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地区气象局,依托气象预警系统,作为全区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确保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4.应急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响应分级与燃气突发事件分级一一对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ii级响应、ⅰ级响应,共四级。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4.1.2 响应措施
       由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并向行署上报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单独处置和控制能力不足时,应向行署报告,请求支援。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4.2.2 响应措施
       由行署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并向省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行署单独处置和控制能力不足时,应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4.3.2 响应措施
       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行署和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件信息,组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实施事件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5.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等方面因素,燃气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5.1.1 事件分级标准
       5.1.1.1 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5.1.1.2 较大燃气事件(ⅲ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燃气事件。
       5.1.1.3 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燃气事件。
       5.1.1.4 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
       5.2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5.2.1.1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按日常值守程序执行。
       5.2.1.2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级以上政府(林业局)报告信息。确认为一般或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5.2.1.3 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5.2.1.4 首报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督促、指导属地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处置。
       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救援队伍应在30分钟内向行署(行署政务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2731200)及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收到报告后,将情况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和有关单位。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2.1.5 续报
       属地政府(林业局)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逐级向地区和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5.2.1.6 终报
       属地政府(林业局)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逐级正式上报行署和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2.2 信息报告内容
       5.2.2.1 首报内容
       应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5.2.2.2 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和伤情变化情况、事件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5.2.2.3 终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5.3 紧急处置
       5.3.1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区域政府(林业局)要立即向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失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
       5.3.2 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救援队伍要迅速调集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阀止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5.3.3 事发地政府(林业局)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件情况向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5.4 指挥和协调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由事发地政府(林业局)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报请行署和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地两级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5.6 新闻报道
       5.6.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5.6.2 发生一般和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行署成立宣传信息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宣传信息组,并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
       5.6.3 信息发布的内容: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5.6.4 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地发布信息。
       5.7 应急处置终止
       5.7.1 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终止。
       5.7.2 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5.7.3 应急处置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由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行署上报省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补偿办法,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如果发生重大伤亡及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处理程序执行。
       6.1.2 燃气救援队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燃气供应。
       6.2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后,由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在事发地政府(林业局)统筹规划设立的应急避难场所。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6.3 保险
       6.3.1 鼓励相关单位为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6.4.1 开展评估
       6.4.1.1 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6.4.1.2 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同时,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事件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结束后20天内将评估报告逐级报行署和省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报告,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6.4.2 评估内容
       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件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件评估报告上签名。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1.1 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地区通信系统维护制度,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通信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提供通讯录及通讯备用方案。制定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及现场指挥人员的通信畅通方案,同时要建立通信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变更报备制度。
       7.1.2 地区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7.2 应急救援与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7.2.1.1 由行署住建局牵头,督促各县(区、局)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并要分布合理;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企业自救工作。
       7.2.1.2 各应急队伍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燃气应急处置人员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7.2.1.3 各燃气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大兴安岭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7.2.1.4 当燃气突发事件所在单位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支援。
       7.2.2 交通运输保障
       7.2.2.1 行署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紧急运输保障任务。
       7.2.2.2 行署公安局牵头,行署交通运输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2.2.3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行署交通运输局、行署住建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7.2.3 医疗卫生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由行署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积极的救治。
       7.2.4 应急物资保障
       行署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区内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相关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7.2.5 应急经费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要确保燃气突发事件中政府、林业局应承担的经费,督促燃气企业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承担的经费。
       7.2.6 社会动员保障
       7.2.6.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组织相关单位对燃气用户做好安全用气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鼓励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7.2.6.2 在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要确保本辖区的社会稳定,组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向居民通报燃气突发事件相关情况,以得到理解与支持。
       7.2.7 治安保障
       7.2.7.1 地区公安局负责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7.2.7.2 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区域,属地公安部门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属地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件肇事人员。
       7.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事发地政府(林业局)负责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民政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行署住建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相关单位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研究开发用于燃气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结合我区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我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公牺牲人员,可根据情况追认为烈士。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应急演练
       8.1.1 培训
       8.1.1.1 行署住建局负责制定燃气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各级部门、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参与培训的人员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8.1.1.2 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1.2 应急演练
       8.1.2.1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3年至少进行1次燃气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工作。
       8.1.2.2 燃气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8.2 预案编制及更新
       8.2.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8.2.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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