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 | 发布机构: | 行林办秘书科 |
发布日期: | 2017-04-01 | 废止日期: | 2022-08-16 |
文 号: | 署办规〔2017〕5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已废止 |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全区城镇正常供水,指导各县(区、局)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做好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
(四)事件分级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ⅰ级)。是指造成连续停止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ⅱ级)。是指造成连续停止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的停水事故。
3.较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ⅲ级)。是指造成连续停止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的停水事故。
4.一般城镇供水突发事件(ⅳ级)。是指造成连续停止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的停水事故。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件使城镇供水系统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镇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城镇主要输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行署住建局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或林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行署秘书长、行署住建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行署住建局、行署卫生计生委、行署环保局、行署安监局、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行署公安局、地委宣传部组成。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领导全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行署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地区预案启动;及时了解掌握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行署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贯彻国家、省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z6尊龙旗舰厅的技术支持和支援;负责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
成立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城镇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营、水质检测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环境、水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各县(区、局)给予z6尊龙旗舰厅的技术支持。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住建局,主任由行署住建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行署住建局、行署卫生计生委、行署环保局、行署安监局、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行署水务局、地委宣传部、行署公安局、行署交通局、地区气象局相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全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传达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全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处置全过程的信息收集及上报工作;负责同专家组进行联络;负责组织统一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与行署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各县(区、局)应急机构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为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负责启动地区级应急预案,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对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为现场指挥,在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林业局)的领导下,负责启动本地预案,现场组织落实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事故的调查及各项善后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要按照行署有关要求,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国家、省、地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地的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和专家咨询系统,成立专业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专业的人员和抢险工具,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当发生城镇供水系统重大安全事故时,在地区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立即启动本地的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快速反应,紧急响应,组织实施好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监控机构
各县(区、局)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供水系统运行的预防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镇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二)检测网络
由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组成监测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各县(区、局)城镇供水水质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做好供水水质的检测工作。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2.城镇供水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各县(区、局)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城镇供水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紧急预警
1.各县(区、局)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特别重大、重大的预警建议。
2.各县(区、局)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与毗邻县(区、局)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过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
3.行署和各县(区、局)要建立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报警制度,设置报警专线电话,并逐步统一到公安部门“110”指挥中心。行署公安局报警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较大以上的接警,并迅速上报行署政务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2731200)。
四、应急响应
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后,由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局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向上级报告情况。
(一)分级响应
1.地级应急机构
负责向行署、省住建厅报告;负责地区级应急预案的启动;负责领导、指挥各县(区、局)处置事故;负责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处置事故的方案;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2.各地应急机构
负责向上级报告;负责本地区预案的启动;负责组织落实现场解决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及各项善后工作;负责组织事故处理全过程的信息收集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统一的新闻报道工作。
(二)信息收集报送及处理
各县(区、局)应急处置机构接到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地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行署和省住建厅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住建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三)通信
全区所有应急机构要设置专用报警电话,并派专人值班,保证通信畅通,信息及时传送。应急处置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四)指挥
在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现场指挥以属地化为主。
(五)紧急处置
1.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后,在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局)应急处置机构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立即统一调配人员、各类设备和物资。
2.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林业局)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选派专家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行署报告。
3.各县(区、局)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林业局)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林业局)应急指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情况向当地政府(林业局)和行署住建局报告。
4.城镇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通知供水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六)救护和医疗
由卫生部门按照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组织救护和医疗。
(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对现场应急人员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
要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向群众宣传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安全防护知识,根据事故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向群众宣传防范措施;发布停止供水和饮用的通告。
(九)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种类、性质和危害程度,可由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调动部队、武警、科研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
(十)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由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城镇供水、卫生、环保、安监、发改、财政、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城镇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营、水质检测和水处理、卫生防疫、环境等方面的专家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后果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新闻报道
各县(区、局)应急处置机构要按照地委宣传部规定的报道原则,统一组织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统一口径,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和公众报道事故情况和政府(林业局)正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让群众享有知情权,让群众放心,避免引起混乱,形成不稳定因素。
(十二)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都要建立通信保障系统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通信畅通,信息及时上报。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县(区、局)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制定应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城镇供水企业储备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需要。
2.应急队伍保障
各地要建立专业抢险队伍,保证事故发生时,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迅速投入抢险。抢险队伍人员数量和技术力量要满足抢险需要,并做到根据险情需要,随时在本地区调动支援。如险情需要,可请求军队、武警和社会力量支援。
3.交通运输保障
抢险队伍要配备专用交通运输工具,保证抢险人员和设备、物资及时到达现场。
4.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救护和医疗。
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划定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物资保障
各地应急机构应做好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保证抢险的需要。
7.资金保障
由县(区、局)拔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8.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抢险工作的需要,应急机构可向政府(林业局)提出请求军队、武警支援,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三)技术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都要成立有城镇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营、水质检测和卫生防疫、环境、水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建立专家库,帮助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四)宣传、培训和学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应急机构要向社会和公众公布应急预警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城镇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能力。
2.培训
各级应急机构要有计划的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抢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抢险的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要求及相关知识,熟练使用各种抢险工具和设备,掌握自身安全防护。
3.演习
各地应急机构要定期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演习,做到接警后立即行动,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并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保证抢险人员的安全。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各级应急机构要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省、地的有关事故赔偿标准,做好赔偿工作。
(二)社会救助
各级应急机构要有专门的部门与民政部门协调,接受社会资金和物资的救助。
(三)保险
各级应急机构要根据国家、省、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和抢险人员的保险投保工作。
(四)事故调查报告
由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行署住建局、行署安监局、行署卫生计生委、行署环保局、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行署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请有关专家参加,对事故的原因、危害程度、社会影响、损失情况和经验教训形成调查报告,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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