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152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28 废止日期:
文 号: 署办规〔2022〕19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科技创新 引领 发展 措施
内容概述: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对大兴安岭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强区建设。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快提升 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8 10:20:27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22年行署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对大兴安岭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强区建设,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等相关政策,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具体内容

(一)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深入实施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实现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逐年递增”的目标。对连续三年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经省科技厅公示后,每户奖励0.5万元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分别负责

    (二)加大政府和企业科技投入。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对同时履行研发投入纳统和税费加计扣除的规下企业,税费加计扣除100万元以上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后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分别负责

    (三)大力促进技术合同交易。支持各县(市、区)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繁荣技术市场,对我区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上年促成我区技术合同总成交额达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技术转移机构,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

(四)促进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省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万元。〔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各县(市、区)分别负责

(五)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创业。加强对国家及省级双创赛事获奖项目(除金、银、铜奖外)的跟踪支持,在我区转化落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分别负责

    (六)加大科技招商力度。支持省外科技企业整体迁入我区,对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研发投入,全部享受5%的后补助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研发成果在大兴安岭地区内转化落地,当年取得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的,一次性由受益地政府给予营业收入的2%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高校和科研院所和企业与我区共建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的,可优先入孵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享受相关的科技政策支持。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商务局,各县(市、区)分别负责

(七)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针对我区科技型企业创新需求,选派高校、科研院所中携带科技成果或研发能力较强的科研工作者,深入企业提供研发支持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科技特派员服务产生的差旅费和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补助由派驻地政府负责。对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鼓励企业在获得的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企业科技特派员。各县(市、区)分别负责

(八)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围绕生物经济、数字经济、中医中药、寒地浆(坚)果、特色林农业、民生科技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攻关,成果在我区落地转移转化且到位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分别负责

    (九)加大科技平台建设。支持新认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新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野外台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建立科学家工作室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分别负责

    二、适用范围

在大兴安岭地区依法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及相关机构。

本政策措施中涉及企业注册地财政奖补的政策,由科技部门把关认证,所需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政府承担,行署给予补贴。原则上由地、县(市、加区)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执行,对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原则上由地、区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到2023年12月底,由地区科技局负责政策解读。有效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下载

解读链接: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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