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39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0-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22〕15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公务员 医疗补助 管理办法 | ||
内容概述: |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行署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2%,个人不缴纳。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门诊医疗费补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且已享受门诊特殊治疗或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门诊特殊治疗和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及相关的检查费用。门诊特殊治疗补助起付线为800元,门诊慢性病补助起付线为100元,对统筹段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80%补助,对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部分按80%补助。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其中检查费用最高补助2000元)。
2.住院医疗费补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800元的给予补助,对基本医疗个人自付部分按85%补助,对大额段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90%补助。一个年度内,住院最高补助限额2万元。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 公务员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
医疗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运行监测分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1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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