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19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8-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规〔2022〕3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2年8月20日
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推动外资企业落地,依据《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黑政规〔2021〕1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大兴安岭地区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资金到位奖励
对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的当年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并且落地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含以前年度设立,本年有实际到位外资的以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进行奖励。
对当年有实际到位外资且已经落地建设的项目,额度在1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后)的2%予以奖励。同一投资主体在我区投资多个项目,单个项目达不到奖励标准的,可将多个项目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我区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单个项目达到奖励标准的,由投资方自主选择分开式或加总式奖励,不重复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高能级项目奖励
1.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且当年有到位外资金额的项目;对跨国公司在我区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有到位外资金额的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奖励。
2.对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不含)100万美元的,按到位金额(折合人民币)1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三)特殊贡献奖励
对寒地生物精深加工、特色种养殖、寒地测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区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项目和康养旅游、物流、新经济等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奖励。
以上(一)(二)(三)互不兼得。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需要是项目设立当年符合鼓励外商投资奖励范围的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不受此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行业项目不在奖励范围内。若享受我区鼓励办法的企业同时符合省相关鼓励标准,可省、地互相兼得。
三、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奖励资金:
(一)外资项目是指在大兴安岭地区登记设立的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增资项目是指2022年1月1日后新增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项目。外资项目设立时间及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二)合资企业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资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四)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五)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细则后另行公布。
(六)世界500强企业以列入近5年《财富》世界500强名单为准。500强企业可以上榜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投资,500强企业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占股不低于30%。
(七)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确定,且持有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四、申报材料
受奖企业需向所在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申报如下材料:
(一)县(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大兴安岭地区外商投资奖励申报承诺书(附件2)。
(三)申报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
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信息报告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说明及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五)外汇主管部门fdi(外国直接投资)入账登记表或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
(六)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说明,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中英文名称、所属年度、排名,若以500强企业控股子公司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名义投资,还应附股权结构图及能证明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等。
(七)跨国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及上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公章)。跨国公司同意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公章)。
(八)申请“一项目一议”方式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书,提出具体申请事项,并附企业的运营情况(固定资产投入、税收、吸纳就业人数等)、前景、在行业内占有率、行业地位,以及企业在高技术制造业领域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对全区产业的贡献作用等材料。
(九)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评审机构了解情况的其它材料,或评审机构认为企业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申报时间
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15日前。
六、审核程序
(一)资金奖励程序
1.申请企业于每年2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
2.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无异议的,将受奖企业名单及受奖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当地招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奖励。
3.各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汇总当地企业受奖情况,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2月25日前连同附件1、附件2一起报地区商务局备案。对于符合省相关奖励条件的,由地区商务局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供材料和申请。
(二)保障机制
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材料,招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原则上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奖励。
七、资金拨付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受益县(市、区)通过获得的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统筹解决。
八、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管理与监督
(一)奖励资金主要用来建设、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或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二)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大兴安岭地区、不减少注册资本。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限期退回奖励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县(市、区)是奖励资金管理主体,负责受奖企业跟踪、奖励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九、绩效管理
各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情况,合理设定奖励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同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在预算执行中,县(市、区)招商主管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十、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后续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和延续期限。如遇国家和省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县(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大兴安岭地区外商投资奖励申报承诺书
3.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原文下载:
文字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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