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230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21〕12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9 09:01:54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要求,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大兴安岭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大兴安岭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执行意见和要求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积极开展自查,在决定生效之日始,确保按照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依规确定用工薪酬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图表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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