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138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21〕8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2021—2025年)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77号)等要求,为推进我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大力发展种养循环生态畜牧业,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格局;以农用有机肥、粪肥还田为主要利用方向,因地制宜,因场施策,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到2021年末,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2%,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到2025年末,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统筹全区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能力和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科学规划,疏堵结合,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
(二)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按照绿色发展理念,以肥料还田利用为主攻方向,建立种养配套、就近就地消纳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充分考虑周边农田消纳能力和终端产品利用途径,实现资源化利用、种养循环发展。
(三)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切实履行粪污治理主体责任。
(四)多方参与,市场运作。发挥地方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产业。
三、责任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全面做好我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宣传。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文件或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加强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治理设施配套不到位、闲置不使用、运行不正常、偷排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指导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粪污还田利用,明确配套还田面积;充分运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指导养殖场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记录粪污处理和利用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积极争取粪污治理项目,完成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既定任务目标。
(四)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资金投入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倾斜,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和运营。
(五)水务部门按照河湖长制相关要求,将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内容。
(六)养殖场(户)应当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防止污染土壤和水环境;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建设配套暂存设施;非规模化养殖场(户)也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粪污乱堆、乱放和直排,确保产生的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利用。
四、养殖场标准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和《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黑牧科外﹝2018﹞127号)确定执行。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40000羽;羊(出栏)≥500只。
(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标准执行。500头>生猪(出栏)≥50头;100头>奶牛(存栏)≥5头;100头>肉牛(出栏)≥10头;10000羽>蛋鸡(存栏)≥500羽;40000羽>肉鸡(出栏)≥2000羽。
(三)散养户界定标准
生猪(出栏)<50头,肉牛(出栏)<10头;蛋鸡(存栏)<500羽;肉鸡(出栏)<2000羽。
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小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五、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一)规模化养殖场
1.畜禽生产过程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流,从源头上减少废水的产生量。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粪污处理区域布局应按照ny/t682的要求执行。
3.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应符合gb/t 27622-2011的规定。
4.畜禽养殖污水存贮设施应符合gb/t 26624-2011的规定。
5.畜禽粪便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撒、防渗漏等措施。
6.养殖场应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
7.养殖场需配套建设医疗废弃物暂存间,并按照审批要求管理医疗废物,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处置方案。
8.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规模养殖场,应有粪污委托处理协议、粪污交付运输台账、第三方还田台账。自行处理还田的需有还田地块证明材料和还田台账,确保粪污利用终端有据可查。
(二)养殖专业户
1.畜禽生产过程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流,从源头上减少废水的产生量。
2.养殖专业户应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
3.推荐建设配备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无害化处理和田间暂存池等设施。
4.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规模养殖场,应有粪污委托处理协议、粪污交付运输台账、第三方还田台账。自行处理还田的需有还田地块证明材料和还田台账。
建议对于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专业户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三)散养户
1.畜禽生产过程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流,从源头上减少废水的产生量。
2.散养户应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
3.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规模养殖场,应有粪污委托处理协议、粪污交付运输台账、第三方还田台账。自行处理还田的需有还田地块证明材料和还田台账。
建议在散养户较集中区域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收集点。
六、粪污资源化利用方式
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要支持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无害化处理后生产肥料还田。适合我区的利用方式有以下7种工艺路线:
(一)固体粪污:
1.暂存→交由第三方处理;
2.暂存→堆肥(沤肥)→交由农户还田利用;
3.暂存→堆肥(沤肥)→加工商品有机肥或基质→成品储存。
(二)液体粪污:
4.暂存→交由第三方处理;
5.暂存→密闭贮存发酵→就近农田利用;
6.暂存→异位发酵床→就近农田利用(或送至有机肥厂深加工);
7.暂存→深度处理(工厂化污水处理、多级沉淀处理等)→达标排放、回用或农田灌溉。
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由第三方建设粪污暂存设施,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暂存池(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户可以将粪污在田间地头堆积发酵,也要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七、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模式
根据畜种、饲养工艺和环境承载力,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重点推广经济适用的通用技术模式,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展。设施建设标准参照农业部办公厅《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执行。
(一)“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
中小型奶牛养殖场、肉牛、生猪养殖场等全量粪污通过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用于沤肥的贮存池应符合防雨、防渗、防溢流的要求,具体参照gb/t 27622-2011的要求执行。并对堆粪场场地采取防渗措施,渗透系数应小于10-7cm/s。贮存周期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推荐贮存周期为180天,粪污贮存沤肥池容积参照标准:
100头猪 180m3
100头奶牛 810m3
100头肉牛 306m3
10000羽家禽 360m3
(二)“干湿分离还田利用”模式
1.固体粪便堆粪还田。规模养殖场干清粪的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堆肥设施应符合防雨、防渗、防溢流的要求,猪场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2001 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即1头奶牛折算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5头猪, 30羽蛋鸡折算1头猪 ,60只肉鸡折算1头猪,3只羊折算1头猪。贮存周期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推荐贮存周期为180天,养殖场堆肥场地发酵容积推荐标准:
100头猪 36m3
100头奶牛 360m3
100头肉牛 180m3
10000羽蛋鸡 120m3
10000羽肉鸡 60m3
500只羊 60m3
固体粪便制作奶牛卧床垫料的,经过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回填奶牛卧床,堆肥设施容积根据实际工艺状况进行核算。
2.污水肥料化还田。经干湿分离后的液体粪污通过氧化塘、发酵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防渗、防溢流的要求。经过氧化塘、发酵塘、沉淀池充分发酵后的肥水,以液体肥料的形式还田利用。贮存设施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贮存周期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推荐贮存周期为180天,贮存设施容积推荐标准:
100头猪 180m3
100头奶牛 810m3
100头肉牛 306m3
10000羽家禽 360m3
(三)“异位发酵床”模式
生猪养殖场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或转移到舍外,利用垫料或微生物进行发酵分解。
肉牛、禽建议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奶牛建议采取“干湿分离还田利用”模式或者“异位发酵床”模式;生猪以上几种收集利用模式均可。
八、粪污无害化处理标准
粪便处置应达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 )的要求。
固体畜禽粪便经过堆肥处理后施于农田应符合表1的卫生学要求。
表1.堆肥卫生学要求
项目 | 指标 |
蛔虫卵死亡率,% | ≥95 |
粪大肠菌群数,个/kg | ≤105 |
苍蝇 | 堆肥中及堆肥周围没有活的蛆、蛹或新孵化的成蝇 |
畜禽粪便采用固液分离等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后,需要还田的液态部分,应符合表2的卫生学要求。
表2. 肥水卫生学要求
项目 | 指标 |
蛔虫卵死亡率,% | ≥95 |
粪大肠菌群数,个/l | ≤105 |
钩虫卵 | 使用粪液中不得检出活卵 |
九、粪肥还田标准
粪便还田应达到《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
(一)粪肥还田方式
我区种植农作物多为一季作物,必须将固体粪便堆肥腐熟、贮存池内粪污沤肥腐熟后,在春季作物种植前或秋季作物收割后以底肥的形式施用。液体部分在沉淀池充分发酵后,以液体肥料的形式还田利用,宜用叶面施肥和追肥。主要采取管网施肥与车辆拉运施肥相结合。气温高、幼苗或嫩叶期要至少1:1与清水稀释使用,气温低以及在作物生长中期后期可直接喷施;肥水作为追肥使用时应避免在一个点集中施用,引起地下水污染,以不形成地面径流为限,多点均匀施用或以喷洒的形式进行。
(二)施肥注意事项
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具体粪肥还田注意事项按照《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要求执行。
(三)施肥限量
养殖场通过堆肥、沤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须达到相关质量要求(详见表1、表2),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以1头生猪氮、磷排泄量为基准,按存栏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我区以大豆大田作物为例,按照粪肥全部就地还田利用所需消纳的土地面积为:
100头猪 40亩
100头奶牛 263亩
100头肉牛 131亩
10000家禽 160亩
500只羊 80亩
根据粪污消纳土地种植种类不同,消纳面积有所变化,具体参照《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执行。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继续执行大兴安岭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发改委、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住建局等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二)强化资金扶持。利用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建设畜禽养殖粪污集中收集中心;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利用相关涉农资金,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出口环节予以支持;探索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各县(市、区)政府要出台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三)强化科技支撑。成立专家服务队,对场舍建设、饲料生产、饲喂方式、粪肥还田、农牧结合等关键技术进行指导,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确保粪肥科学合理施用。加大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推广力度,加强示范引领,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强化项目建设。充分整合各部门项目,共同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畜禽养殖粪污集中收集中心和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五)强化绩效考核。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先由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逐级上报。地区考核组根据自查的结果,采取内业审核和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文字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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