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78 | 发布机构: |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金委规【2020】8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灵活就业,公积金,账户,管理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有效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经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办法》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有效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大兴安岭地区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与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地区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履行《协议》条款,即可以享受我地区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第二章 缴存人范围
第三条 缴存人信用状况良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 :
1.具有大兴安岭地区户籍(含居住证),有稳定收入缴纳养老保险且能够长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龄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灵活就业的人员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原单位已封存。
第三章 缴存开户材料
第四条 缴存人需提供如下材料办理开户业务:
1.身份证;
2.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户口簿;
3.本人的银行借记卡(一类账户)或存折。
4.社保部门出具近一年的缴纳养老保险流水明细。
第四章 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五条 缴存基数下限为大兴安岭地区月平均工资最低标准,上限为上一年度地区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缴存人依据自身收入情况按照当年地区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自行选择。
第六条 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七条 缴存基数和比例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更改(满一年后可进行调整)。如缴存人需要调整缴存基数,可在地区公积金中心下发调整缴存基数文件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地区公积金中心将在调整缴存基数文件下发后的次月统一调整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六个月内不得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地区公积金中心每年七月初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统一调整缴存基数标准,并下发文件。
第九条 缴存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可降低缴存基数。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
第十一条缴存人提供本人的借记卡(一类账户)或存折,与地区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地区公积金中心依《协议》规定按月进行托收。
第十二条缴存人因个人原因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并停办所有公积金业务。封存后再启封的缴存人,需补齐拖欠住房公积金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地区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缴存人符合《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2019]2号)、《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2019]2号)及相关的规定,可以申请办理提取、贷款(需提供第三方担保且担保人必须为地林直在职职工)。
第十四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由地区公积金中心负责。缴存人账户变更、封存、启封、转移、结息等业务,依据《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2019]2号)执行。
第十五条缴存人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不得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欠缴情况的,不得办理解除抵押、结清业务。
第十七条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地区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依法对借款人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处理。
第十八条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出具虚假相关材料的,经地区公积金经办中心查实,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缴存人纳入地区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发放贷款的不予发放,已发放贷款的提前全部收回。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8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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