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77 发布机构: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11-20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金委规【2020】7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公积金,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0 15:31:15 【字体: 】

中心各科、各经办代办网点:

 为进一步规范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审核(以下简称信用审核)工作,科学防范和规避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运营质量,有效防控骗提、骗贷行为,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参照商业银行和外地公积金经办中心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办法经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暂行办法》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审核(以下简称信用审核)工作,科学防范和规避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运营质量,有效防控骗提、骗贷行为,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参照商业银行和外地公积金经办中心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审核”,是指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依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以下统称借款人)、担保人及提取申请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加强对借款人及提取申请人的信用审核,按照借款人信用报告记载内容作出“受理”或“不受理”贷款(提取)的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贷前信用调查、贷后管理及提取审核工作。

第四条“信用审核”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真实有效、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综合科、信贷科、审计科、各公积金经办、代办网点是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主要管理及应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综合科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中心衔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信贷科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衔接

(二)信贷科负责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用户的创建、停用/启用;负责提供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的z6尊龙旗舰厅的技术支持,并按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三)信贷科负责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审核细则。

(四)综合科负责中心内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培训工作的总体组织。

(五)审计科负责对中心内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应用情况的稽核检查。

(六)各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和经办、代办网点设专人负责个人信用报告的具体查询审核应用。

第三章    信息来源

第六条  借款人及提取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记录主要来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辅助信息来源于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信息系统和内部建立的“黑名单”。

第七条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采集来源于地区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

第八条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黑名单”的信息数据采集来源于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信贷科及归集、提取业务部门统计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骗提、套提公积金行为,骗贷、套贷行为等。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贷后管理需要。

(三)审核首次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为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和首次异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

第十条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前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具体方式为签署授权书(经被查询人同意,被查询人签订查询授权书,授权书附被查询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中心审计科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查询要件进行检查审计,不按要求查询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因贷后风险管理查询档案中信用报告的,将相关要素填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并经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查询。借款人信贷业务已终结的,不得再以贷后管理等原因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除外。

第五章  信用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信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及提取申请人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等内容。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公积金网点应确保有权使用人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禁止向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外第三方提供信用报告。

第十四条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可接触个人信用报告的人员包括与所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相关的单笔贷款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人员、异议处理人员,以及提取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经办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年末应将辖内情况于下年初1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综合科,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汇总后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报告查询采取授权登记备案管理,因贷前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应将《个人信用报告》归入贷款档案,授权文件及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后装订整理归入档案室。因贷后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应将《个人信用报告》归入客户信贷档案或专夹保管。因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为原因提取公积金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应将《个人信用报告》归入提取档案,授权文件及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后装订整理归入档案室。最终拒绝借款人及提取人申请的,应将《个人信用报告》会同授权文件及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装订整理归入档案室。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及各经办、代办网点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他人伪造、篡改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记录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按照中心规定查询使用个人征信报告、泄露个人信息的,由经办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8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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