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74 | 发布机构: |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金委规【2020】4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公积金管理,贷款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经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动产抵押的原则。
第五条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业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借款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受委托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的风险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因工作调入、在本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配偶或同一户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缴存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严禁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缴存人在购房时,手续齐全者可及时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如因开发商手续不全、不具备购房时即时申请条件的,五年内完备手续符合贷款条件可申请贷款。),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具备还款能力,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个人担保证明;
(四)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公积金贷款;
(五)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款;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尚未解除责任的缴存职工;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缴存职工;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被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
(5)对发生个人贷款逾期未还本息且借款人单位不配合还款的,暂不受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6)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有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透支未还的及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情况严重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在申请贷款前两年内,个人征信报告中体现有其他贷款或信用卡连续90天或累计180天以上违约记录的,借款人除提供抵押担保外还需提供保证人保证担保,否则不予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地区管委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一)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及负债、所购房屋总价、抵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借款人家庭负债由经办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从可贷额度中扣除,单方缴存公积金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配偶或同一户籍子女缴交住房公积金,双方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双方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额加上公积金贷款额不超过所购该套房屋总价。
(二)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本人和中心同意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贷款月均还款额与月均收入比例(贷收比)不低于60%。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对已发生的贷款如遇国家利率调整,由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统一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贷款人名下两套房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均执行此政策)。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配偶和产权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婚烟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书面查询结果;
(二)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票据或网签手续(预告登记);
(三)借款人购买房屋所在楼盘为公积金经办中心签约按揭合作楼盘,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预告登记证明;
(四)不在当地缴存公积金的担保人,要具有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认可的部门出具的职工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五)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质证明;
(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持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公积金明细,可到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将《缴存证明》回执返回至缴存地公积金中心;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须到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相关资料真实完备,经审查核实准予贷款后,转入抵押程序;
(三)借款人须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后,携带相关手续到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
第十四条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实行不动产抵押方式。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借款人所购房屋为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期房的,应采用期房抵押加连带责任阶段性担保。借款人购买房屋所在楼盘必须为公积金签约合作楼盘,连带责任担保人必须为该楼盘的房屋开发单位。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不动产预抵押证明》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职工在异地购房贷款需提供本地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本地不动产价值与市场价值不符时,借款人需到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评估,评估费用由中心承担),借款人应按规定的程序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借款人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交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收押。
第十七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分。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以其共有房地产权作抵押的,应取得产权共有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日对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如果某月没有该对应日,则在此月的最后一日偿还贷款。其还款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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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取得贷款后,按合同约定的还款额度通过贷款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等方式代扣或办理冲还贷业务(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个月偿还贷款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还款一年后,按合同约定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退休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其所缴存的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可以支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超过三个月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经办中心应对逾期贷款本息及时进行催收,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超过6个月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原借款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擅自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法定继承人或担保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方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
第三十一条 贷款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所需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方造成的损害;
(五)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赔偿金时,贷款方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二条 骗取本人或他人公积金贷款的,应列入公积金失信人员黑名单,在5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地区诚信信息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骗贷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对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8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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