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72 | 发布机构: |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金委规【2020】2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调整政策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调整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严格落实审计署整改要求,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现行贷款政策及办事流程调整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
按照《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为个人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二、取消对异地贷款附加条件
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规定,取消公积金异地贷款职工提供第三方担保条件要求,切实保障职工异地贷款权益。
三、严格执行贷款范围保障资金专项使用
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一是取消装修贷款,二是取消5年内住房可申请贷款(即现房抵押)政策。缴存人在购房时,手续齐全者可及时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时,综合考虑大兴安岭地区条件艰苦,房地产市场不活跃,近年无新楼盘开发,棚户区改造较多,职工对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很大,公积金存量资金高达23亿元等实际情况,如因开发商手续不全、不具备购房时即时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条件等非缴存职工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五年内完备手续符合贷款条件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严格对此类贷款的审核把关,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购房,避免套贷行为。
四、切实减少职工办事成本
按照《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规定,贷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估价报告费用,相关费用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专项经费列支,切实减轻职工负担。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6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8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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