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92 | 发布机构: |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人社规〔2020〕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进一步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署人社规〔2020〕1号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进一步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工伤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进一步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9日
大兴安岭地区进一步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工伤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91号)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为进一步落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权益,做实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绿色通道,稳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善后相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关心关爱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落实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权益,做实做好一线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绿色通道”,稳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善后相关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坚持原则
坚持“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特事特办、从快从优办理的原则;坚持人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的原则。
三、认定范围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承担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任务,以及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参与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直接接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待排查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的各类工作人员和援外医疗队成员。
“感染新冠肺炎”应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新冠肺炎医学诊断证明为依据。
四、咨询、申请和认定
(一)工伤咨询
地区人社局设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保险业务咨询专线电话0457-2756418(24小时),专门负责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工伤认定业务咨询事宜。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伤(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等。
(三)申请人应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的材料
1、由申请人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参加工伤保险的只需提供当地疫情防控主管部门和医疗救治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或证明。
(四)认定程序
1、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
门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可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审核材料齐全的,依法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举证材料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
地、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通过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建立部门横向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司法、法院、医保等部门及时沟通,共享信息数据和疫情防控有关情况,统一政策口径,主动对接当地疫情防控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
(二)切实做好工伤认定绿色通道
1、推行“明白纸”办事指南(见附件一)。要以“明白纸”(告示单、提示信)为载体,通过网络、微信等有效形式,精准推送到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和办事人员。“明白纸”要重点说清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的政策和流程;讲明白“去哪办、谁负责、怎么领”等问题。
2、推动“不见面”办理方式。要积极推行“互联网 工伤保险”,在办理工伤认定鉴定申请、材料提交、调查核实、送达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业务中,疫情防控期间优先采取邮寄、电话、邮箱、微信、视频等方式开展工作。
3、推行“快速办”工作承诺。对于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政策明晰、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于部分不影响作出结论的证明材料,可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在疫情解除后补齐。
4、推动“全链条”便民化服务。要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信息互通,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落实“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工作要求。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以及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限可根据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进行顺延,延长期间不影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确保工伤待遇支付及时。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准确把握适用人群,按要求界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工伤的待遇支付范围,做好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核查等准备工作。落实好已有的部署和要求,将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性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确定为新冠肺炎医疗定点收治机构(含方舱医院)的非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全部临时性列入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范围。同时协调财务部门,提前做好资金足额筹措,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如文件不立即执行,将影响相关人员权益。
附件1
大兴安岭地区抗击疫情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明白纸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9号)中有关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承担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控等任务,以及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参与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直接接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待排查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的各类工作人员和援外医疗队成员。“感染新冠肺炎”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新冠肺炎医学诊断证明为认定依据。
一、关于工伤认定
1、认定依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认定流程。①提出认定申请。符合适用人群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优先采取“不见面”方式,向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当地疫情防控主管部门确认意见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新冠肺炎医学诊断证明,即可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于部分不影响作出结论的证明材料,可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在疫情解除后补齐。②工伤认定时限。对于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政策明晰、权力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③调查取证和送达认定书。调查取证中,做笔录环节可优先通过视频方式进行;送达认定书可优先采取邮寄方式完成。
3、办理方式。大兴安岭地区工伤认定办理地点: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5号,联系人:石蕊,工伤认定受理电话:0457—2756418(24小时),大兴安岭地区工伤保险工作群:qq50109338,邮箱:shirui5987@126.com。
二、劳动能力鉴定
4、实行服务信息公开。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供网上办、一次办等便民化服务,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公开透明。疫情期间,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可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待条件允许即时启动进行现场鉴定。大兴安岭地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受理电话:0457—2756418联系人:石蕊。
5、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协调选定新型肺炎方面劳鉴医学专家,根据新冠肺炎工伤人员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准确作出劳鉴结论。
三、关于工伤待遇支付
6、缩短办事时间。对因履行工作职责参与新冠肺炎防治而感染或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一经认定为工伤,按照黑人社函﹝2020﹞24号文件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特事特办,工亡待遇每月支付为5个工作日支付到位。
7、优化服务方式。实行服务“承诺制”及时办理参保单位提交的材料和业务。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采取电话预约等方式,安排专人,做好人员登记、体温检测,做到即来即办,急事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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