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91 发布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7-10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人社联规〔2020〕1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落实失业保险扩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0 14:00:33 【字体: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0号)要求,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并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落实失业保险扩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710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落实失业保险扩围发放实施细则

 

为落实好国家、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更好的保障我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照省人社厅的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本次失业保险扩围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对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区将按照国家、省部署,抓紧、抓实、抓细该政策的落实,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一、失业保险新政策的保障范围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3、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4、阶段性领取临时生活补助人员。《通知》规定,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5、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

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及执行时间

1、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待遇标准。按月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大兴安岭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43元/月。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2、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待遇标准。按月发放,对参保缴费满一年的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629元/月;对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286元/月。领取期限为6个月,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申请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3、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员待遇标准。一次性发放,补助的办法和标准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政府规定执行。目前,我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是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4、阶段性领取临时生活补助人员待遇标准。按月发放,标准按照573元/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领取期限为3个月。申请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5、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享受价格临时补贴政策,继续按照省、地规定进行执行。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方式

按照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要求,参保失业人员在网上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疫情期间,主要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临时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时无需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放宽申领期限,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随时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要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网上申报途径。

第一步 “先报送”。申领人员首先联系原单位,原单位向经办机构报送《参保单位职工增减情况变动表》(县市区将此表报到指定邮箱),地本级经办机构在网上修改申领人员个人状态后,通知申领人员登录“龙江人社”app进行申领。如果原单位已解散或撤销,申领人员可直接联系其原参险经办机构。

第二步 “再申请”。失业人员登录“龙江人社”app后,“在社会保险服务”板块选择“失业保险金领取”→“填报个人基本信息”→“立即申领”即可。

第三步 “待领取”。失业人员申请完成后,待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月底汇总送达地区财政局复审通过划拨资金,经办机构发放待遇至个人社保卡账户中。

四、相关要求

一是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二是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三是各经办机构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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