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87 | 发布机构: |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9-07-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人社联规﹝2019﹞3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 局古莲河煤矿,大杨树农工商联合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财政局(科)、发展改革委(科)、工业和信息化局(科),中省直各类企业: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7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落实省政府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通知》(署办规【2019】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加大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上述实施的基本条件、审核认定、资金使用等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条件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财政等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指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二)审核认定
1、申请暂时经营困难企业认定应提供以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暂时经营困难企业审核认定表(附件1)
(3)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4)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
(5)2018年第四季度在职员工总人数,2018年9月以后每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支出明细账;
(6)2018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7)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8)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县(市)、区、局人社部门对申请暂时经营困难企业进行初审后持相关材料向地区审核认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就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2、申请企业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应填写《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书面申请,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凭证。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县(市)、区、局人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三)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企业或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资金 “稳岗补贴”科目支出,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到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
(四)裁员率标准
在计算裁员率时,可按上年年末较上年年初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与上年年初参保职工数比较确定,其中,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中应扣除劳动合同期满、退休、死亡、职工辞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人数。对上年度裁员率高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低于全国或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以适用稳岗返还政策,提供政策收益率。
二、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扶持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将申领条件由参保企业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及申领发放按照《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4号)规定执行。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价联【2017】1号),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助,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三、保障措施
成立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等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暂时经营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企业申报数量,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为各单位负责此项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审核认定领导小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与农村养老保险科。
组 长:付学军 地委组织部副部长、行署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鞠胜涛 行署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玉华 行署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凤香 行署发改委委员、副主任
闵铁军 行署工信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柏庆福 行署人社局失业与农村养老保险科负责人
成员:李逸君 行署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于晓艳 行署发改委科技与社会事业科科长
王洪波 行署工信局经济运行科科长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力推动政策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精心组织,加力增效,会同先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及时跟踪了解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效果,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对本地稳定就业形势发挥资源重要作用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和就业困难人员较多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就业见习工作比较规范的企业予以政策支持。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二)加强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要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启动”、职业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企业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提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和职工及时申领;积极宣传收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
(三)优化服务,提高经办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已掌握的参保企业和职工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进行审核,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从企业申请到审核通过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强化管理,防范基金风险。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政风险。畅通渠道,严格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骗取套取,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件:1、暂时经营困难企业审核认定表
2、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申请补贴审批表
3、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汇总表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署财政局
行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署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22日
抄送: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2日
附件1:
暂时经营困难企业审核认定表:
单位名称(盖章) 缴费编号:
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性质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登记时间 | 企业法人 | |||||||||||
参保总人数(人) | 离退休人数(人) | 单位地址 | |||||||||||||
实发工资人数(人) | 月实发工资总额(元) | 联系电话 | |||||||||||||
申请条件 | 是否符合暂时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请在方框内打√) (一)2018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四)2019年1月以后出现亏损及2019年短期内经营发生困难,并从2019年1月以来连续2个月减发职工工资或累计3个月不能按时发放工资; (五)2019年1月1日以后未减员或减员人数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4%; (六)已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产生良好效果,生产经营恢复有望。 (七)作出继续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保障自享受扶持政策起1年内不裁员,并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 (八)有能力提供担保、不动产抵押。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发改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工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六份,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部门、失业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各一份
附件2
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国有或非国有) | |||||
企业地址 | 法人代表 |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人及电话 | |||||
工商注册号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账号 | ||||||
上上年末职工人数 | 上年末职工人数 | |||||
上年度正常减员人数 | 上年度实际裁员人数 | 裁员比例(%) | ||||
稳定岗位补贴项目 | ||||||
项目 | 人数 | 金额(元) | ||||
职工生活补助 | ||||||
社会保险补贴 | 基本养老保险 | |||||
基本医疗保险 | ||||||
失业保险 | ||||||
工伤保险 | ||||||
其他 | ||||||
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 ||||||
合计 | ||||||
企业申请意见及对填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
负责人(法人)签名: 申请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意见 |
失业保险 缴费审核 | 足额缴费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欠费补缴,补缴金额: 元。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负责人:
初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审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行署财政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审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四份,报省失业保险处备案一份,行署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企业各一份。
2、负责初审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应对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附件3
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汇总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 补贴项目名称 | 人数 | 金额 | ||
合计 | 补贴人数 | 补贴金额 | |||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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