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78 发布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8-07-27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人社联规﹝2018﹞3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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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7 09:15:41 【字体: 】

大署人社联规﹝2018﹞3号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署交通运输局

 

 

     行署水务局                 行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8年7月27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铁路、公路、水运、水利、

能源、机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8﹞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在发展中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全覆盖的要求,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为建设龙江新兴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对全区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区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任:付学军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主任:黄志强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魏咏涛  行署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林柏地  行署水务局副局长

        吴凤香  行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员:霍海波  行署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

        高洪彬  行署水务局规划建设科科长

        于晓艳  行署发改委科技与社会事业科科长

            行署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负责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综合协调工作。

三、工作目标

全面启动我区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做好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工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四、参保范围

在我区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企业(含外埠注册在本省内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为全部从业人员特别是流动较大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参保方式、缴费标准

(一)交通运输等行业可针对从业人员的特点,选择参保方式。相对固定的职工,应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率(统筹地区确定)之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不超过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追加预算造价的,用人单位应按追加预算总造价不高于1‰比例补缴工伤保险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我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三)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取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实行独立险种受理参保登记,进一步简化服务流程,为企业参保提供便利。

(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劳动用工增减变化情况可采取现场、网上、电话与微信等形式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备。

六、待遇保障

(一)人社部门要优化参保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对在施工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

(二)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已参保的施工企业发生1级至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从业人员,施工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保障从业人员法定权益和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政策。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又一重要举措,各级人社、交通运输、水利和发改委要高度重视,在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一并推动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各部门要积极发挥责任担当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部署,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发挥社会保障兜底作用,促进社会稳定。

(二)协调配合,强化监督。各级人社、交通运输、水利和发改委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应由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项目工伤保险费,严把参保“入口”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交通运输等行业已在建项目和标段,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补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劳动保障监察局今年重点开展一次建筑行业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大检查活动,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将建筑行业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检查活动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范围,形成监管常态化。

(三)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各级人社、交通运输、水利和发改委要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定期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全力做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四)扩大宣传,培训指导。各级人社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区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及从业人员进行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护意识,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意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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