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76 发布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8-09-27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人社联规﹝2018﹞4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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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7 08:45:21 【字体: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直属企业人力资源科,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署财政局



 

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7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工伤预防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安监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落实《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区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建设龙江新兴安作出应有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全区工伤预防工作,加强对全区工伤预防工作的领导,成立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

 长:付学军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黄志强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玉华  行署财政局副局长

        李乃林  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徐志强  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员:霍海波  行署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

        李逸君  行署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高明喜  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科科长

            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控科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负责工伤预防综合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要通报工伤预防费使用和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工作形势,确定工伤预防项目,组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评估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工伤预防相关部门应定期通报工伤认定、职业病报告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

(四)明确职责分工。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预防综合协调工作;行署财政局负责工伤预防费的拨付工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分析全区职业卫生状况并提出防治意见;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分析确定职责范围内的防治意见。

三、工作目标

完善工伤预防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形成工伤预防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工伤预防工作由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工伤预防项目应由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组织实施,实行专业化运作。

(二)公开透明,依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竞争、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招标机构、项目实施以及费用支付等工作。

(三)规范管理,基金安全。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程,优化工伤预防工作经办流程,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加强效果评估,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五、工作内容

(一)工伤预防费提前比例

工伤预防费应当在保证上解省级调剂金和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为全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1%。每年的使用比例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和上年度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确定。

(二)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工伤保险政策、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知识等宣传;

2、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用人单位职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工伤事故预防知识、技能、案例和相关政策等培训。

(三)项目确定

1、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产业结构、重点行业、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全区工伤预防3至5年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及行业,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区内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公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行业,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后,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对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具体评估标准和办法由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4、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可行性评估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实施项目。

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及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由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及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确定年度实施项目。

5、每年年初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方案,包括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工作目标、项目名称、经费计划、组织方式、完成时限、实施效果等内容。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是上是一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服务机构条件及选定

1、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相关宣传、培训等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二是具有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三是具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四是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由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评估选定;承担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服务机构由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定;工伤预防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或采购属单一来源的,服务机构由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项目实施

1、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由提出项目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直接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由招标产生的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或采购属单一来源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组织实施。

2、服务机构应当与地区生活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协议或合同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服务协议解除或终止条件等。服务协议或合同报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承担工伤预防宣传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承担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和安全生产状况,结合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等情况,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

(六)项目评估验收

1、服务机构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申请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合同签订、项目履行、费用支付、取得效果等情况。

2、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实施的项目,由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3、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由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出具项目实施情况核查报告。

4、工伤预防宣传项目由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七)费用支付

1、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确定的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和经费计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地区财政部门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工伤预防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伤预防项目或变更支出预算的,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2、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或合同及项目需要,支付约定额30%的预付款,项目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

3、项目完成后,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制作工伤预防项目支付明细表,报地区财政部门核拨工伤预防费用。

六、监督考核

(一)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评,研究建立工伤预防效果评估体系,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工伤预防项目、选取服务机构的依据,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益。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科学设定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对实施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公布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参保单位的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突出工作重点。工伤预防工作要突出重点,应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工亡和高等级伤残工伤职工多、工伤保险费支缴率高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以及安全生产重点企业作为宣传、培训的重点,注重宣传、培训实效。

(二)严格项目运作。严格项目确定程序,工伤预防项目须经行署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不得直接提取费用。项目服务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确保效果。

(三)规范操作规程。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省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伤预防工作经办管理规程,规范工伤预防工作经办业务流程,将工伤预防培训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科学、高效、安全的经办管理工作模式。

(四)加强监督问责。违反规定使用工伤预防费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处理;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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