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74 | 发布机构: |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人社联规﹝2018﹞5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财政局(科),中省直、地林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6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从2018年10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准费率
根据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5%、0.7%、0.9%、1%、1.3%、1.6%、2%。
二、浮动费率的档次
(一)一类行业浮动两个档次
1、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
2、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50%。
(二)二至八类行业浮动四个档次
1、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
2、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50%;
3、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80%;
4、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50%。
三、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各用人单位按行业划分确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然后根据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变化情况,每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一)费率下浮
1、当工伤保险基金为用人单位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比例的0—10%时,要下浮至50%。
2、当工伤保险基金为用人单位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比例的11%—20%时,要下浮至80%。
(二)费率上浮
1、当工伤保险基金为用人单位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比例的200%—400%时,要上浮至120%。
2、当工伤保险基金为用人单位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比例的400%以上时,要上浮至150%。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署财政局
2018年9月27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附件 | |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 |
行业分类 | 行业名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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