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17 | 发布机构: | 地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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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生态环境局:大兴安岭地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有关要求,持续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努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21〕64 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十三五”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坚持系统观念,以工矿污染源为重点,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
二、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
各县(市、区)要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黑环发〔2019〕87号)和我区《关于持续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大署环发〔2021〕12号)要求,充分应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最新数据,持续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存在需要整治的,要及时编制整治方案并如期完成整治。对此次排查新列入整治清单的污染源,原则上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
(二)严格涉重金属行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1.全面排查我区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在产)。各县(市、区)要以“十三五”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在产)为基础,排查本地区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在产),包括利用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等企业,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定义见《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进一步查漏补缺,重点排查是否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相应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依规对镉等重金属开展自行监测;对已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查是否依法依规安装、使用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是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是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以及无组织排放情况等(详见附件1)。2022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排查情况,列出整改清单和措施,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重金属排放监管、无组织排放治理等。
2.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2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3.严格重金属排放监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镉等重金属按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各县(市、区)要在2022年6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3年底前完成。
4.严格执法。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涉镉等重金属排污单位执法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依法处罚;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给子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进行排污登记的,依法处罚;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排查整治涉重金属关停企业及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
1.全面排查本地区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关停)。各县(市、区)要以“十三五”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停产)为基础,排查本地区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
(关停),包括利用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等企业,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等。进一步查漏补缺,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遗留工业固体废物,无组织排放情况等(详见附表2)。2022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排查情况,列出整改清单和措施,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无组织排放治理等。
2.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为重点,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聚焦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废物。2022年4月底前,要完成排查方案制定,分批次开展排查,并建立排查档案。
3.分阶段治理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各县(市、区)要依据排查情况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开展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历史遗留废物污染下游灌溉用水,以及雨季随洪水长距离污染下游农田的风险。2022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首批排查任务并编制治理方案。“十四五”期间,要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
(四)探索开展污染源头防控成效评估
各县(市、区)优先选择治理任务较重的地区,对污染源头防控成效因地制宜开展评估。根据耕地土壤污染主要成因,对以废气治理为主的地区,重点评估治理前后大气重金属沉降变化趋势;对以废水重金属治理为主的地区,以及以固体废物治理为主的地区,结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与评估结果,重点评估治理前后,周边地表水体重金属变化趋势。督促指导铅锌冶炼企业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对周边耕地土壤镉等重金属累积风险,并探索采取防范措施。
成效评估工作,可结合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工作统筹考虑(有关要求以国家和省后续发布文件为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区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粮食等部门要建立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定期听取排查整治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本工作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上报阶段性成果。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土壤环境监测、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有色金属开采、污染源整治等相关信息,形成合力;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强化粮食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链条保障“吃得放心”。
(三)加强调度指导。将排查整治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等工作;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重大遗漏、整治不到位、工作进展滞后等情形的,予以通报。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应统筹使用相关资金,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支持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符合入库条件的,包括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升级改造等治理项目,可纳入土壤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由地区组织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
附件∶1.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记录表(在产)
2.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记录表(关停)
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表1
省(区、市) | 市(州) | |
企业地址 | 县(市、区) 乡(镇) 村 | |
企业名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地理坐标 (保留6位小数) | 中心经度 | 中心纬度 |
环保手续 | 是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是 □否 若否,请简要描述原因: |
是否进行排污登记 |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否应该进行排污登记: □是 □否 若否,请简要描述原因: | |
是否核发排污许可证 |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否应该核发排污许可证: □是 □否 | |
许可证编号 | ||
若否,是否属于《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情形: □是 □否 若是,是否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是 □否 若否,请简要描述原因: | ||
是否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镉及其化合物 □是 □否; 铬及其化合物 □是 □否; 汞及其化合物 □是 □否; 铅及其化合物 □是 □否; 砷及其化合物 □是 □否 |
是否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 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是 □否 | |
对废气中颗粒物排放 | 是否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 □是 □否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填写) | |
是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是 □否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填写) | ||
是否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是 □否 (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填写) 若是,请填写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第六条第___款。 | ||
有害大气污染物自行(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填写) | 是否对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 | □是 □否 | |
是否保存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 | □是 □否 | ||
应当适用的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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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频次 |
| ||
自行监测主要指标 | □镉及其化合物; □铬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其他___ | ||
自行监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 □是 □否 | ||
自行监测频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 □是 □否 | ||
自行监测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 □是 □否 若否,请填报未监测的主要指标:□镉及其化合物 □铬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其他___ | ||
是否排放镉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 镉及其化合物 □是 □否;铬及其化合物 □是 □否; 汞及其化合物 □是 □否;铅及其化合物 □是 □否; 砷及其化合物 □是 □否 若是,请依据《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523—2009)填写排放去向代码_______ | ||
是否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 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是 □否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填写) | |
是否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是 □否 (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填写) 若是,请填写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 第五条第__款。 |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排放镉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填写) | 是否对镉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 | □是 □否 | |
是否保存镉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 | □是 □否 | ||
应当适用的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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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频次 |
| ||
自行监测主要指标 | □镉及其化合物; □铬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其他____ | ||
自行监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 □是 □否 | ||
自行监测频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 □是 □否 | ||
自行监测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 □是 □否 若否,请填报未监测的主要指标:□镉及其化合物 □铬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其他___ | ||
无组织排放情况 | □生产现场污水横流 □厂区门口有污水 □厂区低洼处有污水 □烟尘弥漫 □粉尘满地 □设备设施积尘严重 □异味严重 □厂区内固体废物转运、贮存、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如易被风吹雨淋等 □厂区内含重金属等原辅料转运、贮存、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如易被风吹雨淋等 □其他 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 ||
备注 |
| ||
记录人员 |
| 日期 | 年 月 日 |
注:照片要能够反映问题,问题描述与照片要一致。
附表2
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记录表(关停)
省(区、市) |
| 市(州) | |||
企业地址 | 县(市、区) 乡(镇) 村 | ||||
企业名称 |
| ||||
地理坐标 | 中心经度 | 中心纬度 | |||
厂区残留固体废物堆存情况 | 是否存在工业固体废物堆存 | □是 □否 若是,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 |||
是否存在残留生产物料(废料)、产品堆存 | □是 □否 若是,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 ||||
厂区残存废水情况 | 是否残存废水、污水、废液等。如雨水池、污水池、车间内沟槽等有残存 | □是 □否 若是,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雨水池□污水池□车间内沟槽□其他___ | |||
无组织排放情况 | □生产现场污水横流 □厂区门口有污水 □厂区低洼处有污水 □粉尘满地 □设备设施积尘严重 □异味严重 □厂区内固体废物贮存、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如易被风吹雨淋等□厂区内残留含重金属等原辅料贮存、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如易被风吹雨淋等 □其他 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 ||||
周围1公里范围内是否存在河流、小溪等地表水 | □是 □否 若是,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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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员 |
| 日期 | 年 月 日 |
注:照片要能够反映问题,问题描述与照片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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