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83 | 发布机构: |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人社函〔2021〕96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大署人社函〔2021〕9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5号),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为做好我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 管理权限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省直企业、地区级用人单位、加林局等地直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
为准。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 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 报审材料
用人单位在申请特殊工时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
料:
1、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审批表;
2、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性质特点、经营范围及规模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原因,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
3、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4、 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经申请岗位的劳动者或职工代表签字认可。
五、 审批程序
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审批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情况特殊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三)审批机关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批复决定。
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的岗位名称、实行期限、实行起止日期、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等。作出的不予审批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6、 其它事宜
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将材料上传至大兴安岭地区政务服务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网上进行受理、审查。大兴安岭地区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dxal.zwfw.hlj.gov.cn/?flag=false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决定有效期限为一年,批复决定依法公开。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档案,档案保管年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三年。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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