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80 | 发布机构: |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人社规〔2022〕3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加班工资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大署人社规〔2022〕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加班时间、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每周的最多工作天数为六天,但不能超过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间。
二、加班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问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
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一)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況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各县(市)、区人社局要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等相关规定,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4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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