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36 | 发布机构: | 地区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水资限缴决〔2022〕0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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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26 09: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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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限你单位将以上款项于 2022年 10 月 20 日前全额缴齐。你单位若对本行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水利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水务局(公章)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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