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69 发布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10-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劳人委发〔2022〕3号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时效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推广使用仲裁建议书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4 09:24:04 【字体: 】

 

大署劳人委发〔2022〕3号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推广使用仲裁建议书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经于2017年6月1日实施,2022年10月,经本委再次审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地区仲裁院)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本地仲裁委员会制定本地区的《制度》,于2022年10月27日前将本地的《制度》报地区仲裁院备案,并及时将《制度》在本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后将网站截图报地区仲裁院。

报送渠道为电子邮箱:yangliguo@163.com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0月18日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推广使用仲裁建议书制度

为合理使用仲裁建议书,使制发仲裁建议书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扩展个案处理结论的法律效果,更好的宣传法律、法规,指引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和减少争议发生,提升仲裁机构公信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制发仲裁建议书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原则。

第三条  需要制发仲裁建议书的案件范围:

(一)集体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上确实存在问题的;

(二)仅有个别劳动者申请仲裁,但劳动者的申请请求却涉及用人单位全体或大部分劳动者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上确实存在问题的;

(三)用人单位虽然在用工管理上不存在问题,但因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劳动者集体申请仲裁的,应当建议其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四)因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对裁员企业的法律建议服务。

(五)其它有必要制发仲裁建议书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裁决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合议庭评议时讨论是否需要制发仲裁建议书。对于独任制审理的案件、调解处理的案件或以其它方式处理的案件,独任制审理的仲裁员、主持调解的仲裁员或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可以提出制发仲裁建议书的意见,报案件处理庭讨论。

仲裁建议书由首席仲裁员、独任制审理的仲裁员、主持调解的仲裁员或承办案件的仲裁员根据合议庭评议或案件处理庭讨论的结果制作仲裁建议书。

仲裁建议书应当经院领导签批后方可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  仲裁建议书需要录入省仲裁办案系统。

第六条  仲裁建议书需要存档归卷。

第七条  仲裁建议书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因此,被建议人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也可以选择向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馈处理结果或不反馈处理结果,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无需督促履行。

对于被建议人反馈处理结果的,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好相关记录,妥善保管被建议人反馈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于已经送达仲裁建议书的被建议人,再次因被建议纠正的问题被提起仲裁的,合议庭或独任制审理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时考虑被建议人知法违法,不主动纠正错误做法的情节。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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