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68 发布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10-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劳人委发〔2022〕2号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现行时效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农民工仲裁案件“绿色通道” ‎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4 09:19:28 【字体: 】

 

大署劳人委发〔2022〕2号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农民工仲裁案件“绿色通道”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经于2022年5月9日完成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地区仲裁院)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本地仲裁委员会制定本地区的《制度》,于2022年10月27日前将本地的《制度》报地区仲裁院备案,并及时将《制度》在本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后将网站截图报地区仲裁院。

报送渠道为电子邮箱:yangliguo@163.com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0月18日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农民工仲裁案件“绿色通道”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75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在立案接待过程中,可以为农民工填写仲裁申请书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农民工维权的两类主要案件讨薪争议和工伤争议,立案接待场所要提供仲裁申请书范本。

第二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当场立案。立案后,立案庭要立即将案件移交处理庭处理,不得延误。

第三条  处理庭要主动与被申请人一方取得沟通,尽可能与被申请人协商缩短或者放弃答辩期。

第四条 在确定开庭日期时,处理庭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尽可能提前安排庭审日期。

第五条  处理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  如果调解失败,力争开庭当日作出仲裁裁决,当庭作出裁决确有困难的,也要保证案件在30日内办结。

第七条 符合终局裁决、先行裁决或者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终局裁决、先行裁决或者先予执行的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应当提醒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利申请先予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于2022年5月9日起实施,此前本院制定的有关农民工维权案件处理的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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