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39 | 发布机构: | 地区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自然资发〔2022〕17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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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减新增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规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1: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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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资发〔2022〕17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8月4日省厅关于核减部分地(市)新增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规模的工作要求,大兴安岭地区需核减新增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规模600公顷,实际划定规模控制在11342公顷,新增城镇开发边界规模控制在2124公顷。(含批而未调,不含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和举证的历史建设用地)
经请示地委、行署同意,现将各县(市)区核减后城镇开发边界实际划定面积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控制面积确定如下:呼玛县1102.09公顷,198.74公顷;塔河县1811.15公顷,326.60公顷;漠河市2776.11公顷,563.18公顷;加格达奇区2530.41
公顷,472.86公顷;松岭区930.64公顷,167.82公顷;新林区1095.99公顷,197.64公顷;呼中区1095.59公顷,197.57公顷。(含批而未调,不含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和举证的历史建
设用地)
请各县(市)区按照以上控制数分配,抓紧时间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务必按照省厅8月6日上报成果要求,及时上报。
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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