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51 发布机构: 地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7-27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民﹝2022﹞82号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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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现实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2022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督导检查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2-07-27 10:35:22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省民政厅〈2021年度市(地)、县(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地委督查检查的相关要求,为全面加强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及时掌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地区民政局成立了督导检查组于2022年5月开始对全区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内业、座谈走访、入户调查以会代训的方式,重点检查了2021年度市(地)、县(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整改情况2021年社会救助工作督导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2022年社会救助工作及资金监管和使用情况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运转情况等工作,检查期间共计召开会议14次,培训7次,座谈21次,现场检查档案内业21个乡镇(街道),入户抽查了200余户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家庭现场解决问题20余个,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7份

从检查情况看,各县(市)、区2022年社会救助工作整体完成较好,低保金加发、“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政策落实到位。“急难型”临时救助“异地办理”工作及时开展,充分发挥了“急难型”临时救助“异地办理”作用,年初以来,各县(市)、区已为39名异地人员发放临时救助金7.31万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全面完成,能够积极指导乡镇社会救助工作,对乡镇在社会救助政策及审核确认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时解决“一卡通”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各县(市)、区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已“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保障对象的人员信息、家庭信息进行复核,办理社保卡的困难群众均在系统内将其他银行机构的账号替换为社保卡账号,2022年7月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低保资金,目前已全部发放完毕,此项工作得到了省民政厅的表扬。社会救助宣传工作形式丰富,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台、电子幕、宣传单漫画、广场活动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宣传社会救助工作相关政策。信访工作稳步提升,能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畅通信访渠道,严格规范信访工作流程,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存在问题

从此次检查工作情况看,我区的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作用,较好的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权限下放后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善。

一是低保档案存在未按照省民政厅的要求建立“一户一档”,佐证材料不完善,缺少申请书、承诺书、授权书、委托书、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等要件;部分佐证材料经办人未签字、未盖章、日期未填写,如授权书工作人员未签字,协查函无盖章,公示表中公示日期有修改,时间不准确;逻辑时间不符合实际,审批表日期在申请书日期前、或审批表无日期,或未补齐材料就审批低保,低保审批表应为街道公章却违规由社区公章;低保已经审批,但审批表未盖章、未填写金额、审批日期未填写,审批时限超期;核对报告时间在审批公示时间后;低保审批表审批表为两级审批、会议记录不规范、不全面等现象。

二是特困供养档案存在养老院入住协议与申请审批日期不符,特困档案审批表存在时间逻辑顺序有误的现象,审批时限超期,申请日期有修改或未填写,缺少民主评议表,分散供养照料护理协议日期在审批日期之前。特困档案部分档案中申请书时间和民主评议时间为同一天,承诺书时间在申请书前数月;特困审批表仍为三级审批,未体现权限下放至乡镇;申请表、民主评议、委托书、授权书未签字现象。

三是临时救助档案存在佐证材料不全无委托书、授权书、入户调查表、急难情况证明等),申请书无申请日期、临时救助档案无“四联单”临时救助审批表仍为两级审批现象。

(二)信访案件处理能力有待提高。

对信访对象反映的实际问题,虽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

事有回音”,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法规,但个别县(市)、区未建立完善的信访档案,还存在信访案件无处理回复单等现象。

(三)保障对象认定不准确问题。

在入户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乡镇没有下发低保证及低保证没有及时年审调整信息低保证未写发放日期、金额及变动时间,未体现低保提标情况;个别低保家庭存在享受标准过低现象主动排查困难群众力度有待加强,政策调整后,低保对象中有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但未纳入到特困供养范围,困难群众中有重度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符合加发条件但未加发;横向部门(医保、人社等)政策协调不到位,对困难群众家庭情况了解不透彻的现象,部分低保户遗属费与低保标准未同步调整,医疗救助等政策困难群众不了解,入户调查时部分群众应该享受医疗救助政策未享受

(四)省、地反馈数据核实处理情况不规范。

县(市)、区新申请救助人员100%进行核对现存低保、特困供养每年开展两次全面核对。省、地及时将核对后的数据反馈,相关各县(市)区对馈的核查数据能够认真核实并处理问题,但存在佐证材料不准确、不完善情况,乡镇(街道)未留存相关佐证材料,未将佐证材料装入档案中,未向县(市)区民政局报告核实结果现象漠河市民政局将各乡镇核实结果归档成册,管理规范,其他县区可参照漠河市的档案管理进行规范。

(五)全省绩效考核扣分项整改情况不到位。

大部分县(市)、区能够“按照2021绩效考核扣分项”及“2021年社会救助检查整改意见中存在问题”逐项进行整改落实,但个别县(市)、区还存在整改不到位、佐证材料不规范不完善,提供材料与扣分项要求提供的材料不符或缺少等现象。

(六)向政府争取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力度有待加强。

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民政局积极向当地政府争取,2022年足额配备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新林区、呼中区未配备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两区民政局要按照省财政厅和民政厅相关文件向当地政府积极争取2022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此项为省绩效考核扣分项,否则影响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和全区绩效考核成绩

(七)低收入人员录入监测系统比例不达标。

县(市)、区虽能够较好的针对低保对象、特困等人员全面开展动态监测、常态化帮扶工作,但目前部分县(市)、区低收入人口录入监测系统人员比例未达到省民政厅要求的低保50%,此项为全省绩效考核扣分项

(八)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不规范。

部分县区临时救助档案填写救助项目不合规,临时救助金使用不规范,存在将救助事由填写为医疗救助、领导慰问等其他情况,临时救助是由只能是生活困难。

(九)基层工作人员社会救助业务水平不高。

因换届等原因,县(市)、区乡镇基层多为新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人员,社会救助工作经验不足,政策掌握不深不透,被问救助基本政策时回答不准确

三、整改意见

为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有效保障我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督导检查发现的各项问题,各相关县(市)、区要立即进行整改

一是按照省民政厅“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等家庭档案县(市)、区民政局要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健全档案管理,对档案填写做出统一规范,制作乡镇一级审批样表统一下发,档案目录清晰、内容明确、要件齐全、顺序规范档案信息变更及时、真实、完整,无修改痕迹,每次动态核查的相关佐证材料均要归档要确保电子档案与纸制档案内容相一致同时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信访档案档案目录清晰、内容明确、顺序规范

二是在低保提标工作完成后,将发放给困难群众的低保证内容及时更新调整信息或更换低保证;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完善低保保障标准,防止出现保障标准过低的现象,加大主动排查力度,落实低保兜底保障工作任务,对符合条件的人按规定及时落实相关政策

三是要按照省民政厅地区民政局馈的核查数据,及时核实处理问题,确保困难群众精准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精准退出,对反馈的核查人员全部建立台账,装订成册,并按照保密程序进行管理,核查结果归档到救助对象档案中。

四是2021绩效考核扣分项未整改到位的县(市)、区立即进行整改,2022年度省民政厅绩效考核时需上报上年整改情况,将未提供或提供错误的相关佐证材整改完善后经民政局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

五是新林区、呼中区民政局要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及时足额配备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并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是要加大低收入人口录入及监测力度,未达到省民政厅录入要求的县(市)、区加大对低收入人口录入及监测力度,全面摸清低收入人口底数,做好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常态更新等工作,要实施分层分类精准监测和救助帮扶,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机制。

是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要对临时救助资金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救助事由规范填写,做到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

八是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省民政厅和地区民政局已经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将业务学习常态化,及时学习国家、省、地出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救助程序,落实救助政策,提升服务水平,使我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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