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76 | 发布机构: |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林草〔2022〕98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开展打击违法侵占破坏湿地资源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3 1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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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大兴安岭地区湿地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相关规定,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需对本辖区临时性和永久性占用湿地情况开展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破坏、未批先占、超占湿地等行为和临时占用湿地到期后恢复情况,此项工作务必于10月10日前完成。地区林草局将于10月15日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6月1日前占用的湿地需出具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材料,6月1日后占用的湿地需出具相关备案材料。
二、湿地占用台账(加盖公章)以电子版形式于9月30日前上报地区林草局保护科邮箱。
三、湿地占用情况排查报告(红头文件加盖公章)和排查工作照片(不少于5张)以电子版形式于10月12日前上报地区林草局保护科邮箱。
特此通知。
联系人:鲍广源 联系电话:0457—2731989
电子邮箱:dxallcjdbk@163.com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占用湿地台账
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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