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48 | 发布机构: |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劳人委办发〔2022〕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现行时效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线上庭审制度》的通知
大署劳人委办发〔2022〕1号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线上庭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遵照执行。请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从本地仲裁机构明确线上庭审条件,确定线上庭审标准,规范线上庭审的程序的角度,制定本地区仲裁机构线上庭审制度。
联系人:杨立果
联系电话:2756424
行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行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线上庭审制度
为确定线上庭审标准,规范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打造数字仲裁庭、智能仲裁院,更好的服务仲裁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2022年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仲裁机构内部工作制度,不对外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受理的需要开庭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本委授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地区仲裁院)具体执行。
线上庭审是仲裁庭审的辅助手段,并非法定程序,对于是否选择线上庭审方式,地区仲裁院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条 线上庭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线上庭审活动,优化庭审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公正处理争议。
(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对庭审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同意,地区仲裁委员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线上庭审。
(三)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仲裁庭审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庭审环节和减损当事人程序性权利。
(四)便民利民原则。优化线上庭审服务,完善庭审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庭审成本,统筹兼顾不同群体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线上庭审软件使用指导。
(五)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庭审数据信息安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第二章 线上庭审方式的启动
第三条 地区仲裁院窗口接待人员可以在接待仲裁申请人时,可以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庭审方式。
申请人如果表示其出庭困难,则窗口接待人员必须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庭审方式。
向被申请人、第三人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地区仲裁院工作人员可以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可以告知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选择线上庭审方式。
被申请人、第三人如果表示出庭困难,送达人员必须告知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选择线上庭审方式。
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与地区仲裁院取得联系并表示出庭困难时,地区仲裁院的联系人必须告知其可以选择线上庭审方式。
在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可以选择线上庭审方式的同时,应当告知其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款内容。
第四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选择线上庭审应当至迟于庭审三个工作日前提出。如果于庭审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开展线上庭审,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并且经过地区仲裁院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批准方可实行。
地区仲裁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对线上庭审的相应意思表示,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主动选择适用线上庭审的,地区仲裁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如果批准线上庭审,则对其直接适用线上庭审;
(二)部分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同意适用线上庭审,另一部分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不同意的,如果批准线上庭审,可以采取同意方在线上、不同意方在线下的方式进行。
选择或者同意线上庭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向地区仲裁院出具选择线上庭审方式的申请书或者同意线上庭审方式的同意书。
第六条 地区仲裁院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审批线上庭审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出庭困难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案情繁杂程度和影响程度;
(三)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现有技术条件是还能够做到保密;
(四)线上庭审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其它因素。
第七条 对于下列案件,不得批准选择线上庭审方式:
(一)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强烈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且现有技术条件不能达到保密要求的;
(五)存在虚假仲裁可能性的;
(六)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七)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八)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九)地区仲裁院认为不宜线上庭审的。
第三章 线上庭审程序
第八条 线上庭审程序包括全部一般庭审程序,考虑到线上庭审的特殊性,应当同时适用本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通常为首席仲裁员)对线上庭审负总责,书记员负责组织线上庭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以下线上庭审前准备工作:
(一)在庭审五个工作日前,应当将线上庭审渠道(微信公众号、网址或者手机app)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并提醒其庭审时间内保持手机联系畅通,如果庭审开始后,其未进入在线仲裁庭又无法取得联系,仲裁庭将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理。书记员应当保留上述短信截屏并打印存入案卷。
(二)线上庭审,书记员应当至少进行一次与全部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连线调试,以确保庭审当日设备运行正常,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能够正常操作线上庭审平台。
第十一条 参与线上庭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先行在地区仲裁院指定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地区仲裁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其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其身份真实性。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已同意适用线上庭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线上庭审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庭审要求的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线上庭审活动,地区仲裁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仲裁庭。在线仲裁庭应当保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徽在显著位置,仲裁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
第十四条 出庭人员参加线上庭审应当遵守庭审纪律。
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按照庭审纪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出庭人员参加线上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线上庭审。
第十五条 线上庭审质证程序与线上庭审相同,但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要看到实物发表质证意见的,仲裁庭应当允许并记入庭审笔录。仲裁庭可以组织庭后质证程序,庭后质证在保证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仍可以采取灵活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原则上地区仲裁院不安排证人在线上出庭作证,除各方当事人同意外。
第十七条 庭审前,有线上庭审要求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要求自己改为线下庭审的,在不影响庭审时间的情况下,地区仲裁院应当同意。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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